严防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

2024-04-27 16:42已围观

  加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查办力度

  严防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报道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彬以委托他人“理财”为名收受贿赂;湖南华天大酒店原董事长陈纪明通过委托理财等方式,隐藏谋私贪腐的行迹……从近年来通报的案件情况看,受贿案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隐蔽性高、复杂性强、方式手段新等特征,以委托理财为名受贿的案件在近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呈多发趋势。这类案件往往以正常市场投资为幌子掩人耳目,其常见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委托理财为名搞腐败有哪些具体表现?如何抓住关键点深挖细查、系统施治?记者进行了采访。

  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虽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个别领导干部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方式隐蔽、危害性大

  2022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彬被“双开”;2023年10月,杨彬因犯受贿罪、犯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杨彬的违纪违法问题之一,是以委托他人“理财”为名收受贿赂。经查,杨彬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副区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查处方面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谋取利益。2018年至2021年,杨彬以理财名义将889万元分四笔放于姜某处,并约定年息为12%。事实上,姜某并无投资、理财需要,直至2020年下半年,才将其中797万元用于投资某项目。杨彬以理财收息名义,收受姜某所送财物共计277万元。杨彬之所以采取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掩人耳目,躲避组织调查。

  南通市纪委监委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从双方的主体地位看,杨彬与姜某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从客观行为表现看,杨彬与姜某之间除了约定年化收益12%外,从未对投资项目的方式、收益、风险承担及返还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从主观故意看,所谓的理财利息实质是杨彬利用职务便利为姜某谋取利益的对价,杨彬与姜某二人对此心知肚明。因此,杨彬以理财收息名义接受利益输送,本质上系权钱交易。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紧盯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为名受贿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化案情分析研判。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对此类案件开展研讨。刘煌 摄

  在金融领域,委托理财一般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在这一类型受贿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财”的经济关系,受贿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从而给查处和认定增加了困难。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汪子林分析,以收益超出合法范围的情形为标准,可将委托理财型受贿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请托人将资金投入理财,并产生实际理财收益,但请托人送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获收益;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请托人将资金投入理财,但该理财实际并未产生理财收益,请托人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或特定需求,虚构理财收益,将自有资金作为所谓“理财”收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为确保出资实现增值,与请托人签订所谓“保底条款”,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约定将请托人获利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四是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由请托人代为出资,并将获得的“理财”收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郝杨分析,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委托理财型腐败呈现出非直接性的新动向。在时间上,不寻求“收益”的即时变现,而是通过延时,追求期权效应;在空间上,委托行为不是点对点直接发生,而是增加中间人、增设中间环节;在形式上,往往披上“合法外衣”和“专业面纱”,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掩盖违法本质,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揭开委托理财型受贿“民事合法”“符合情理”的“面纱”,关键在于查清领导干部“所得收益”是否以“公权力的出让”为代价

  “委托理财型受贿,实际上是假借‘委托理财’这一民事行为进行受贿犯罪的非法行为。”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英说,与传统型受贿犯罪形式相比,其权钱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复杂,揭开委托理财型受贿“民事合法”“符合情理”的“面纱”,关键在于查清其“所得收益”是否以“公权力的出让”为代价。

  郝杨指出,辨别公职人员委托理财是正常市场行为还是受贿行为,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看有无真实理财意愿,公职人员支付“投资”款后,仅口头约定,没有签署要件基本齐备、内容合理合法的投资协议,对收益也不具体过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并无委托理财意愿;二看有无真实理财行为,分析请托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认定,从公职人员转账记录到请托人资金流向,再到请托人向公职人员支付收益记录,如发现请托人并没有进行任何投资操作或公职人员获得的“收益”与请托人的真实盈利之间明显不对等,则难以掩盖权钱交易实质;三看是否承担理财风险,分析是否存在与请托人预先商定稳赚不赔的高额回报率,甚至以“兜底协议”方式确定每段投资期的保底收益,这样一来此种“理财”行为便与市场行为脱钩,其实质是将委托理财作幌子,掩盖权力寻租实质。

  在近年查处的一起委托理财型受贿案件中,句容市纪委监委在初核前期,重点查询委托人张某及其关联人刘某银行流水中的银行证券资金互转记录,从出资的真实性、获利的正当性等多方面综合研判,逐层筛查相关人员的资金来源、股票交易等情况,张某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稳赚不赔等疑点随之暴露。经查,张某没有真正委托请托人理财,也未实际出资,而是“空手套白狼”,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200余万元。张某还存在其他问题,被开除党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发生,着力推动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相关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发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着力推动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存在权力寻租风险隐患,是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问题发生的又一诱因。必须扎紧制度笼子、补齐监督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杨彬案发生后,南通市纪委监委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向通州区公安局制发监察建议,要求其强化廉政教育、推进从严治警,坚决防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风险。

  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之所以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是认为这种方式更隐蔽、“安全性”更高。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采取组织处理、行政处罚、资格资质限制等措施,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惩治行贿工作合力,增加行贿成本,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打破受贿人与行贿人构建的攻守同盟。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完整版内容

  编辑:王丹文

  校对:张颖楠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