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原油宝投资者对接律所,欲起诉中行!律师:当前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

2020-04-26 08:00已围观

摄图网

所谓的适当性义务究竟是什么呢?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 纪要 )正式发布。 纪要 第五部分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中,对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的 适当性义务 进行了说明。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 卖者尽责 的主要内容,也是 买者自负 的前提和基础。

如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 ,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中国银行此前回应: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4月24日晚间,中国银行再发声明,对 原油宝 产品情况进行说明。

中行表示:

自4月6日起,中行通过短信、电话、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向 原油宝 客户多次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特别是4月15日以后,每日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4月20日是 原油宝 美国原油产品当期结算日,约46%中行客户主动平仓离场, 约54%中行客户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既有做多客户,也有做空客户)。

针对 原油宝 产品挂钩WTI 5月合约负结算价格事宜,中行持续与市场相关机构沟通,就4月20日市场异常表现进行交涉。

中国银行对客户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投资 原油宝 产品遭受损失深感不安。我们一直在积极倾听大家心声和市场关切,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以下为声明原文:

记者|潘婷 编辑|文多 郑直 肖勇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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