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海南文昌法院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

2019-02-27 00:52已围观

对李戈、冯平两人犯枉法裁判罪的检举信


我名字李昆,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后边村53号,是庄日明等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受害人,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09032950,联系电话:13518889968。
2016年4月20日,庄日民因生意竞争上的小摩擦,纠集、组织了四、五十人持砍刀、钢管到李养章位于大致坡镇的湖光岩木材厂实施报复,我在该厂门口被众多犯罪分子凶残殴打,导致额骨、左肱骨、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总神经不完全性损伤、左第7腓骨骨折及颅脑损失构成重伤二级并评定九级、十级伤残各一项。
现在我举报控告的是在庄日明等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中,李戈、冯平两人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
被检举控告人:
1)李戈,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广西玉林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三级法官,系庄日明等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判委员会级别最高委员。
2)冯平,男,汉族,年龄籍贯不详,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系庄日明等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主审法官。
检举控告事项: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追究被控告人犯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两被控告人在庄日明等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法官誓词,丧失法律人最基本道德良知底线,徇私枉法,对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众多被告人(特别是主犯庄日明)做出错误判决,对全部罪犯都有罪漏判、重罪轻判。
一、 庄日明等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庄日明的妹夫陈怀齐(盈林木材厂员工)在海口市琼山区大致坡镇与湖光岩木材厂的员工因生意竞争之事打架(陈怀齐被打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庄日明得知此事后立即与庄小杰(负案在逃)开车从海口市赶往大致坡镇,期间庄日明先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钟建、曹龙敏、谢培清等人,叫他们多带些人过去文昌找湖光岩木材厂的经理李养章实施报复。
当天中午,在庄日明位于定安县新竹镇的鸿运木材厂内,在庄日明于现场亲眼目睹的情况下,钟建、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等几十人进行了往车上放铁管、砍刀以及发放红布条给每人绑在手臂上用于区分等犯罪预备活动。
后钟建带一批人从定安县新竹镇出发、曹龙敏带一批人从屯昌县出发、谢培清带一批人从洋浦出发共同赶往大致坡镇湖光岩木材厂。三路人员汇集后,庄日明再次打电话给李养章确认他是否在木材厂里面,说:“你在厂等着,我就到。”当天15时,上述四、五十人驾驶十几辆汽车到达湖光岩木材厂门口,事先将车辆调头停在木材厂门口的公路两侧后,立即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冲向湖光岩木材厂,将该厂员工李昆和到该厂找李养章喝茶准备离去的潘在京砍倒在厂门口公路上,将该厂员工沈益良当场砍倒在厂门口处。在砍倒该几人后,上述人员又持钢管等工具冲进该厂打砸了停发在产区内的六辆汽车以及办公楼门窗等,事后再开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
李昆额骨、左肱骨、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总神经不完全性损伤、左第7腓骨骨折及颅脑损失构成重伤二级并评定九级、十级伤残各一项;
沈益良右肱骨、右股骨、左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外踝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及八级伤残;
潘在京头部左顶骨凹陷性骨折、胫腓骨骨折、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李养章公司被毁坏的六辆汽车以及窗户玻璃和防盗网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98329元。
以上事实均引述自文昌检察院的起诉证据材料,同时该事实已经文昌法院审理查清后予以认定属实。即使进行简单的引述,任何人都可以从字里行间想象到当时受害人被殴打是如何之惨烈,想象得到犯罪分子是如何之嚣张和残暴。
二、文昌法院枉法裁判的主要事实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一个仅具有一般文化水平的人,根据上述事实,再比照以上法律条文,都可以得出这样的认定:庄日明作为各同案犯的老板,是他首先召集钟建、曹龙敏、许家伟等人在其自己的木材厂汇合,在该厂里由庄小杰、钟建等人准备工具,并发放红布条给在场人员绑在手臂上以区别自己人,期间庄日明看见同伙准备作案工具等情况而不制止,放任他们携带作案工具前湖光岩木材厂,该事实完全可以证实庄日明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有纠集、组织的行为,应当按照主犯的地位进行认定。同时,上述各犯罪嫌疑人在打伤人后,还进行了严重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对各人分别进行定罪量刑。
但是,文昌市法院的判决书在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做出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日明纠集、指使钟建等人持械伤害他人缺乏证据支持,指控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庄日明在本案中的罪责先对较轻,可适当从宽处罚。”由此判决庄日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对其他各被告人亦仅以犯故意伤害罪的一罪判处四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三、李戈、冯平两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庄日明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自2016年2月18日由文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直至2017年7月18日文昌法院才做出判决,历时一年五个月,期间三次开庭公开审理,全程由冯平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最后于2017年7月17日,由李戈主持的文昌法院第10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后作出判决决定,李戈、冯平两人对于该案的错误判决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已有充分证据证实且经法庭审理查明确认,庄日明对该团伙共同犯罪具有纠集、组织的行为的情况下,文昌法院判决庄日明在团伙犯罪中的地位最低,量刑最轻;
在已有充分证据证实且经法庭审理查明确认,除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外,该团伙还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且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文昌法院仅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对各被告人涉及的故意毁坏财物刑事犯罪部分进行定罪量刑,对各被告人的判决出现漏罪并直接导致量刑上的畸轻。
从刑事审判角度,本案案情其实非常简单,检察院提交的证明各被告罪行的证据非常确实充分,具备一般审判业务水平的法官都应该不难得出庄日明属于本案主犯、所有被告人除构成故意伤害罪外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论。李戈、冯平两人均为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在负责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对如此确实充分的证据选择性失明不予认定,仅以业务水平低来解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故意而为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无疑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罪。同时,该两人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做出如此明显的错判,不难不令人联想其背后存在巨大金额的利益收受,检察部门应当对该两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四、文昌法院枉法裁判在社会上造成的极为恶劣的消极影响
被告人庄日明仅因在生意上与李养章发生的一次小矛盾冲突,竟然纠集四五十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到竞争对手的经营场所地实施凶残的打人、疯狂打砸财物的犯罪活动,其性质已类似已黑社会组织犯罪。该案件的发生在文昌市群众中广为周知,形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当时即被文昌市政府定性为4.20恶性案件。
7月18日庄日明被文昌法院释放后,广泛召集人员在酒楼大摆筵席庆祝,大肆宣扬其花了三百多万搞掂文昌法院,放话说以后文昌都是他的天下,李养章很快就要捡包袱回老家了等等。这种恶扬善抑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让人非常感慨文昌市是否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天下?
所谓案结事了是建立在罪犯被依法惩罚、正义得到伸张的基础上,现今,本人苦苦等待了两年多后,从文昌法院的判决书中确切感受到了不公平不正义,真真切切感受到了的冤屈,压抑激愤之情难以言表。因此,特向你们控诉,恳请依法查处李戈、冯平两人的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给我、给沈益良、给潘在京、给李养章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此致
敬礼!

控告检举人:李昆
2017年8月6日


附件:
1、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文检公诉刑抗(2017)6号】;
李昆伤情鉴定书;
4、李养章财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5、部分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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