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命案被害人王永红建言

2019-02-27 00:52已围观
近年来随着进京上访民众不断增加,地方基层法院审判涉访违法、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常见的案件种类有:寻衅滋事、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及破坏交通秩序、敲诈勤索等,其中以寻衅滋事案为最多。
从地方法院的审判案例可见基层法院显然没有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线,甚至没有区分是非的界线,没经立法,“上访有罪”已成为事实。不少案例当事人只是因为去了几个(或几次)不属信访接待单位或场所,甚至是停留在其周围或附近,根本没有对有关单位或场所产生任何影响,更谈不上什么社会危害或危险性,最终,有的被以治安处罚法(多为扰乱公共秩序)、有的被定罪判刑(罪名多是寻衅滋事罪);这明显违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提出: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多次违法上访”界限不清,不宜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也明显违背了刑法关于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更有甚者,地方政府曾发放的“困难救济款”等有关支出费用,最后竟被判定“敲诈政府罪”(当然判决文书仍然是敲诈勒索罪)!类似的钓鱼执法奇葩判例在各地方基层法院已是普遍现象,古今中外也极为罕见!
这种现像绝不是用法律适用或法官素质可以解释的,这涉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问题,这是法理与天理在搏弈,是邪恶在挑战正义,其现象带来的法律风险可想而知。
法治国家,必须法定职权、必须依法行政,当下这种严重偏离法治精神,挑战法制基本原则的司法现状在广大民众中和社会上已引起强烈的反响,近年来类似审判案例的蔓延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一、将“非正常上访”全部定罪或明确禁止将非正常上访全部归类于违法或“寻衅滋事罪”中。
二、请求最高法院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审判涉访案件特别是罪案中的偏差,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及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进一步落实审判工作责任制,特别强化审判法官责任制。
三、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涉访审判案件执法大检查。督促地方法院主动纠正涉访冤假错案,对已发生效力的冤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还公民予公平公正,以保障国家公民正当合法的权益。
建 议 人:王永红
被寻衅滋事判刑、被扰乱公共秩序拘留的直接受害者
2019年元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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