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派出所放跑重犯我

2019-03-04 05:06已围观
控告人:王子洲(以下简称我),1971年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电话15853709700。
被控告单位(人):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派出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东航站区派出所,北京站火车站派出所(以下简称三派出所)。
因以上被控告单位三派出所,分别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私自放跑了初始犯罪嫌人我,又因该案是跨省区的案件,故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这个法律,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控告,结果是检察院推给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又推给了法院部门,而信访局更是直接不管!实在是状告无门!
事实和经过:2012年11月至12月,因房屋拆迁纠纷,我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其间有人报警,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简单问询之后“当场”就把我放了。2014年1月,我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非正常上访,其间有人报警,首都国际机场东航站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过简单问询笔录后“当天”就把我放了。2014年5月,我到了北京站火车站,在附近静坐了大约七个小时,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没有出警与我接触,“直接或间接”把我放了。2014年5月2日起,我被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安局刑拘、立案和侦查(案发地点就是以上所指的三处);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我被沂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案号是(2014)沂刑一初字第399号(以下简称本案)。
首先站在三派出所分别办案的角度论证:
依据(2014)沂刑一初字第399号判决这个事实:充分证明我在每一处的案发地点分别案发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是客观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了,加之本案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突发性现行犯”,再加之我本人始终没有逃离每一处的事发现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个法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这是本法规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是重中之重)。发案地派出所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进行勘查。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然后先行拘留,将被拘留人员送看守所羁押等等。然而,三派出所不但没有分别这样做,而且直接或间接把我放跑了,根据玩忽职守罪的有关法律,三派出所的玩忽职守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对于被举报人我而言,如果第一起案件就把我控制,或者第二起案件也能控制我,也就不存在第三起案件了,那么法院也就不会把我判得那么重;所以三派出所分别对我本人的利益也造成重大损失。
然后站在公平正义的平台客观论证:
如果沂水县公检法是在正确办案,我一定认罪悔罪;但是,三派出所分别作为最初的办案单位,私自放跑了犯罪嫌疑人也已成事实,依据有关法律已经构成渎职犯罪之——玩忽职守案!那么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及其他责任!
如果三派出所分别放我走时正确办案,证明本案三起事件根本不存在刑事要素(其中第三起没有发生任何事件)。作为主体办案机关的三派出所,根本没有把“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那就不存在刑事侦查而取得任何资料,以我本人没有被刑事羁押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三派出所是不会与沂水县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的,而且这个手续永远无法补办!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沂水县公检法作为异地的客体办案机关,在没有与事发地主体办案机关做任何案件移交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异地案发的突发性现行刑事案件”!导致抵触有关法律并使用了错误的办案程序。这是蓄意的、赤裸裸的、肆无忌惮的制造冤假错案!依据有关法律已构成渎职犯罪之——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等。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应有的刑事及其它责任!
综上所述:三派出所是本案最初的办案一方,沂水县公检法则是后来的办案一方。双方办案单位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法律;而面对同一个案件却出现两种办案结果,一方认定我没有犯罪嫌疑且放人,另一方则把我判成罪犯;这是鲜明的双方办案矛盾冲突,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办案结果正确,那么另一方办案结果必错!总之,必定有一方在渎职犯罪无疑!
为了公平正义,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在此强烈请求有关部门和领导伸张正义!希望有正义感的律师与我联系,也希望广大网友点击、评论声援,为了今天的我不成为明天的你!
本控告状由当事人王子洲本人所写,电话15853709700

2019年2月10号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