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县某阿胶制品公司生产假阿胶糕 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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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县某阿胶制品公司生产假阿胶糕 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某销售公司购买山东东阿lurun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假阿胶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苓,股东徐淑国负责市场销售,公司地址位于: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长江一路西段路北,某销售公司得知假阿胶糕后维权,官司一审涉嫌枉法裁判,二审得以基本纠正。生效判决书认定山东东阿lurun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含阿胶成分的涉案假阿胶糕产品金额79200元,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请求法院依移交给有关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或济南长清区公安分局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考虑,从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追究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2018)鲁01民终5301号终审生效判决:认定山东东阿lurun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某销售公司的两批阿胶糕产品合计金额89100元(购买日期分别是2016年12月1日、2017年3月21日),其中一批价值79200元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监督抽检证实,无驴源性成分,属于假冒伪劣阿胶糕)。另外一批涉案阿胶糕产品价值9900元(2016年12月1日购买),因是原告送检,二审法院未予认定质量不合格。之前,某销售公司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监督抽检检测报告,以及该销售公司送检检验报告等证据,举报到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未予受理。相信如下规定法官不会不懂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附: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监督抽检检测报告二、(2018)鲁01民终530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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