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见义勇为反被拘”引发思索:媒体正义与司法正义谁更可靠?

2019-03-05 23:49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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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没看新闻,忽然笔者被赵某事件吸引。但笔者首先注意到的是赵某的身份和赵宇“挺身而出”所救之人的身份。但笔者知道赵某救的人是娱乐场所服务员,而赵某本身又是黑龙江籍的保安时,对这个案件便有了浓厚的兴趣。
说实话,东北离很遥远,对东北人并不怎么了解。听说南方也有很多东北人,但你在工厂,工地等生产性行业很难见到,南下的东北人大多去了夜总会之类的娱乐场所看场子或当保安,接触并不多。附近有家东北饺子馆老板娘是东北的,算是真正认识的东北人,人很和气,就是抽烟很厉害。所以我对东北人是不了解。听饺子馆老板娘讲东北人很讲义气。所以一知道赵某是黑龙江人时,第一感觉就是觉得他挺仗义。
闹得沸沸沸扬扬的“见义勇为被拘”一事其实也挺简单,就是包工头杨某与娱乐场所服务员因为是老关系,所以在一起喝完酒后就到了服务员家中,因闹矛盾,服务员将杨某赶出家门,杨某不服气,踢门想重新进房,结果惊动了赵某,转变成赵某与杨某的矛盾,结果赵某使用暴力将杨某踢伤,进医院通过手术治疗才出了院。
这个简单一个案件,任何一名到场处理的警察,在这神情况下要做的都只有两件事:一是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一是将伤人者控制起来,根据伤者的伤情和案情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而这个处理结果是警察办案教科书式的正确处理方式,也是任何一个守法公民必须配合的事。后来,因为杨某伤势的确很重,相关机关对他作了刑拘处理,并准备提起诉讼。
但这个结果因媒体统一口径的“见义勇为被刑拘”而成为热点,办案机关因此成为被质疑的对象,最后甚至作出了“不起诉”的绝决。这个事件对笔者来说,最关心的是当“媒体正义”与“司法正义”相冲突时,是“司法正义”的权威性和绝对性占上方还是“媒体正义”的大众性占上方。很明显,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正义”似乎占了上方。
法律是准绳,是规则。办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条文,应该不受环境影响。媒体是與情的表现载体,可以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媒体不应该有审叛权。“媒体正义” 只能体现在监督权上,如果判案结果常常被舆情左右,其实才是“不法治”的真正体现。
再回到这个案子中来。杨某与娱乐场所服务员到服务员家中干什么,为什么发生争执其实也很重要。因为这是引发案情的重大诱因。媒体报道时对此闭口不提。而采用了赵某的言论“邻居厂喊强奸,救命”,所以挺身而出,所以统一给杨某定了罪名:“强奸未遂”。小编要问的是,如此报道的媒体,凭什么在公安机关未定罪的基础如此报道,又是从哪里来的审判权?
再看案情通报,身强力壮的赵某与年老的杨某开干后,在踢坏别人肠子的情况下,仍然穷凶极恶地要用凳子砸人,分明是带着要打死人的节奏。这情行为是不是媒体应该大势吹捧的行为?
所以,在笔者看来,如果杨某的“强奸未遂”未经公安机关判定,就将赵某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其实有滥用舆情之嫌。为赵某这种极端暴力分子叫好的行为不仅仅体现媒体人自身的法律素质,更是一种干挠司法的违法行为。
毕竟,这世上的纠纷要用法律解决,不看法律条文只用嘴博同情能有什么意思?
所以笔者看到在赵某出狱后,有人鼓吹赵宇申请国家赔偿时忍不住想笑。国家故励“见义勇为”行为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踢断别人肠子时还可以用板凳砸人。事件中的杨某是不是二级伤残并不重要,人家现在在没在打麻将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强奸未遂”这种说法并没被公安机关认同,他的肠子被打断也是事实。现实中轻伤就可入刑,更何况是断了肠子。
所以有自以为是的媒体人向相关人员咨询赵宇的“国家赔偿”时,相关人员的回答是:“是不起诉,这并不就是说他没有罪”。
所以说,赵宇其实是真有罪的人,笔者其实很想问那些为赵宇叫屈的媒体人:学过法么?别以为会写篇文章就将自己当成执法者,别再用舆论的力量去干饶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这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同时,笔者也善意地提醒一句:别因为事件中的李某伤后能打麻将去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更不要轻估四川人对麻将的热情。小编就遇到过一个四川妹子,生孩子的第四天就坐到麻将桌上,遇到这种情况,难道你要怀疑她不是她孩子的亲妈?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事情摆在那里,一看就明白,跟风起哄,只能证明你的智商。“司法正义”在大多时候绝对比“媒体正义”靠谱,所以才里得更重要。
赵宇接受应该接受的惩罚,其实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至少,五十多岁的李某受到肠破裂这种重伤之后,身体强壮的赵某仍要暴力出手的行为不能被入正义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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