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赵宇案处理决定

2019-03-06 17:01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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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检得悉,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拔刀相助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确定赵宇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对赵宇作出不申述决议,社会言论对此高度重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以为,赵宇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不该当追查刑事责任,原不申述决议书确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令过错,依法决议予以吊销,根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事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申述决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表明,严厉依法对赵宇一案进行纠正,有利于鼓舞拔刀相助行为,宏扬社会正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撑检察工作。

【延伸阅览】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 赵宇正当防卫案 作出回应

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拔刀相助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确定赵宇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为什么先后两次对同一同案子作出不申述决议?两次不申述决议有何不同?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榜首检察厅厅长张志杰。

问:最近一段时间, 赵宇案 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对同一同案子作出不申述决议。请您介绍一下这起案子的缘起和经过。

答:赵宇一案系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成心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成心伤害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案子 被害人 李华正在医院手术医治,伤情不确定,以实际不清、依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议,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取保候审。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错致人重伤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检查申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申述决议,引起社会言论高度重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检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检查以为,原不申述决议存在适用法令过错,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吊销原不申述决议,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申述决议。

问:请您介绍一下案子的首要实际。

答:李华与邹某(女,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二人一同吃饭后,一同乘出租车抵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二人在室内发作争持,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伤咒骂邹某,引来街坊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被不申述人赵宇闻声下楼检查,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伤其头部,即上前阻挠并从背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李华起死后欲殴伤赵宇,要挟要叫人 弄死你们 ,赵宇随行将李华推倒在地,朝李华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被邹某劝止住,后赵宇脱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决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伤害,属细微伤。

问:为什么说原不申述决议存在适用法令过错?

答: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申述决议存在适用法令过错。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则, 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要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初次对赵宇不申述,就是根据这一规则作出的。这种不申述一般称之为相对不申述,尽管在定论上是不追查其刑事责任,但依然确定其有违法实际存在,仅仅因防卫过当,情节细微,而不再追查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从头检查本案的实际依据和详细情况,进行仔细剖析和研讨后以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以 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实际 作出不申述决议。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申述决议,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法定不申述。

问:确定赵宇行为归于正当防卫的首要理由是什么?

答:首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赵宇的行为契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榜首款规则,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阻挠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华强行踹门进入别人住所,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归于 正在对别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 的景象。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阻挠李华殴伤别人,其意图是为了阻挠李华持续殴伤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归于 为了使别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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