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普通离婚官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的奇葩之旅

2019-03-07 12:29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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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缘由,一个普通的离婚官司,能够被香坊法院多名法官一而再,再而三渎职枉法,是基层法院的水平能力问题,还是某些法官视法律于无视?

这个普通的离婚官司的案件编号是:(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48号,原告陈涛于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案申请起诉离婚;7月24日,收到通知,到法院接收《传票》和《举证通知书》;O8月14日15时第一次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在双方分歧较大情况下,审判员冯玉堂提出休庭,并要求本人补充提供证据原件。

作为原告重新提供证据之后,未等到应有的第二次开庭质证环节,在9月15日,接到法院通知取判决书,通常判决书的下达要经过正常的司法流程,流程未走全就下了判决,不能不说是香坊法院“繁简分流”的独创。

签收判决书之后,陈涛向办案人提出质疑,办案人则要求陈涛缴回《判决书》,同时要求陈涛撤诉,有点司法常识的人就会知道,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办案人无权收回,办案人更无权要求原告撤诉!但是香坊法院的法官就有权这么做,并给陈涛一份撤诉申请,当场要陈涛签字。

作为原告的陈涛无奈签字后,领了《撤诉裁定书》,本以为案件了结了,没有想到,这只是下一个噩梦的开始!

办案人通过香坊法院立案庭用这份《撤诉裁定书》为被告申请了执行,作为法律常识:原告撤诉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效力,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那么意味着在程序上诉讼已经结束,至于谁胜诉或败诉,已无需法官下结论,被告如果认为鉴定费不应由其自己承担,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香坊法院立案庭立执行案依据的法律文书编号还不是这份《执行通知书》,而是另外一份依旧无法律执行效率的《财产保全解封裁定书》。

也就是说,香坊法院执行局依照的无执行效率的《撤诉裁定书》与立案庭立案依据的《财产保全解封裁定书》不是一份,立案的法律文书号都录错了,这个就有些太没有职业操守了,一文书一编号,这个都能错,照着打啊!就不能再检查一次么?要这么急着置人于死地么?

更无奈的是执行法官也没有认真核对执行裁定书,更不管法律文书是否具备执行效力,总之,就强制执行了,因为“联系不上当事人”,直接公告让陈涛进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事人就这么莫名其妙被香坊法院给“拉黑”了,当然这还不是香坊法院乱象的高潮,高潮是香坊法院执行局能够把与陈涛无关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构陷到他头上了,香坊法院给陈涛上了“双份失信”。

陈涛名下没有执行案,不过可以用别人的案子啊——

“(2016)黑0110执603号”案因“(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90号”,此案子与陈涛没有任何关系,此案实际的申请人为代艳艳、被执行人是张立明。

一个与他人案子完全无关的老百姓,在执行法官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能够被人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入录入法律系统,经过层层审核后生效,出现在最高法的网站上,以至于形成信用污点出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这钟事情有多不正常才能发生?

后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执行局领导给出的口头解释是“系统升级”,如果真的是“系统升级”那么作为系统的使用用户,此次给系统BUG给法院工作也会带来困扰,那么香坊法院为什么不去追究软件商的责任,为什么不敢给当事人陈涛一个书面答复。

总所周知,软件系统升级大多在应用层,数据库基本库表结构很少有变化,更不会随意增加有效数据,更何况这条数据进入到最高法的网站。即便是系统升级,你们审核不严,但是当陈涛找到香坊法院执行局之后,为什么香坊法院执行局拖了半年才迟迟处理?这半年期间给陈涛造成了的经济和名誉的损失香坊法院不问不闻?而且个人信用记录的污点法院也没有主动协助陈涛向有关部门澄清?

陈涛在各部门投诉一年多,但是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出来认真公平处理这个案子中违法、违纪、渎职行为!一个普通的离婚官司能打出这么多意外来,从民庭到立案再到执行诸位法官联合起来“收拾”当事人可谓大观……

因为对家乡的法治彻底失望,陈涛已离开哈尔滨外出谋生,户口也迁出了,不在希望有什么公理正义,因为他知道哈尔滨头顶上的天,现在还不是青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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