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域论谈】我们为什么应该限制“公民代理”?

2019-03-30 23:30已围观
本日,看到有人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持有否决的立场,认为不该该用这样的条文限制“国民代理”。我认为这样的立场是不可取的,甚至是不正确的。
接头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界定一下,何谓“国民代理”?
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而言,凡是意义上,所谓的“国民代理”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许可的三种诉讼代理人(状师和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明日亲属和单位职工、颠末单位可能社团同意的国民)之外的一般国民代理。
法律准许当事人明日亲属、本单位职工代理,主要是思量到当事人的信任、亲属干系和劳动干系的制约度比之生疏人代理加倍具有可信度的原因,同时亲属可能本单位职工往往也不收费,省得加大当事人的经济承担。
法律规定由颠末下层自治组织同意的人做代理人,主要是思量到将大量的案件转移到下层自治组织的先行调解环节中去,避免过分诉讼和无微缠讼,充分借助社会自治气力化解纠纷的思量。
至于准许状师和法律工作者做代理人,主要是思量到专业性、执业代理风险保障等因素。
在现实社会中,除上述三种人之外的人从事案件代理的现象在我们国度的司法举动中是存在的,他们往往代理着状师和法律工作者不肯意代理的某些案件,起着必然的拾遗补缺的浸染。
可是,这样的代理人的缺陷和不敷也是显而易见的:欠缺专业常识和程度、调词架讼、代理失败后不负任何责任的现象对照普遍的存在着,容易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和洽处。
打个例如说,当事人举办诉讼好像是病人治病,找没有执照的“江湖大夫”和找专业医院和大夫治疗在预后保障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限制国民代理是正确的,正如法律限制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限制不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开车一样正确!
案件代理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具有状师执业证书和法律工作者证书的人往往不具有专业常识和本领,也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容易损害到当事人的好处。
很多人不大白的是,状师和法律工作者并非是以个人家产肩负代理案件失职的风险的,而是以状师事务所、法律处事所的全部家产肩负代理案件失职的风险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当事人的好处保障最大化。
既然我们可以领略医院为大夫过失肩负责任,那么我们也可以领略公司为公司职员的过失行为肩负责任,我们就应该领略状师事务所、法律处事所为状师、法工过失肩负责任的机制。
总之,既然没有执照的“江湖大夫”犯科行医是人人皆否决的。
与此同理,既不是当事人亲属和单位职工也没有颠末下层自治组织同意,更兼之没有执业证书的“国民代理”也应该是人人皆否决的。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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