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中央反腐工作阻挡群众反腐维权的邪力不容小视,中央应给予严厉打击。

2019-03-31 23:47已围观

对抗中央反腐工作,阻挡群众反腐维权的这股邪力不容小视,中央应及时给予严厉打击。
我们是河南省三门峡市国有企业原职工,2018年我们向进驻河南省开展巡视,督导工作的中央第一巡视组;中央扫黑除恶第六督导组,投诉举报了2016年我们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投诉举报出的多个被投诉举报人侵害我们群众合法利益的一些问题,在基层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整改追责问责的问题,以及相关信访局中有人在为为非作恶侵害我们群众利益者充当保护伞,使其免于被查处打击等问题。这些投诉举报信是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9月23日,按照中央这两个组当时公开的专用邮政信箱寄出的。我们投诉举报出的问题至今没见有人对其查处整改,为了促进反腐,以便上上下下的人们从中认清存在的乱象,发现我们多年前就已投诉举报出的一些合法利益被侵害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查处整改的根源,这两个投诉举报信的内容,我们在前两文中已进行了公开。关于投诉举报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党员干部罗尧科长歪曲国家文件,拒不退还该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向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问题,2016年8月投诉举报到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后,基层没有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对其查处整改追责问责,而是另搞一套,最终出现了省市负责复查复核的人无视被投诉举报方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实,支持其违法违规拒不退还问题的投诉举报信,(省市负责复查复核人给出的意见都上传在省市信访局的电脑系统中。)也是按照当时进驻河南省的中央第一巡视组公开的专用邮政信箱:“河南省郑州市65号信箱”寄出的。为促进反腐,现将这封投诉举报信的内容以及此信寄出信后的一些情况进行公开。内容如下:

《投诉举报信》
中央第一巡视组的领导同志们你们好:
我们原是河南省三门峡市国有企业的职工,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后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们的档案由用人单位转交到三门峡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以及豫政【1999】3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国企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用自己拿钱,就可以享受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三门峡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却在我们刚失业,还没有领到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时,对毫不知情的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谎称国家政策变了,叫我们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交医保费,并说不交就断绝我们的医保关系。我们之前都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还以为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此时叫我们缴的是城镇职工医保费,怕不听从会造成我们之前交的城镇职工医保费白缴了,造成我们退休后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只得听从。后来在我们国企失业职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女职工50岁,第二条:特殊工种男职工55岁,女职工4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在我们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都已超过当年{我们是2011年之前退休的}所适用的省市文件所规定的国企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所要求的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的情况下,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不但不给我们法定年龄退休后,应享有的带有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还要求我们失业后退休的国企失业职工继续缴医保费,甚至我们有些在男55岁(特殊工种),女50岁,女45岁(特殊工种)的法定年龄退休时,还被该医保机构人要求一次性缴医保费至男60岁,女55岁,而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也同样没有给予退休后应享有的带有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之后,被国企失业职工问到为什么不给时?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这才说出他们当年在我们失业时,叫我们国企失业职工缴的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得知是被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当年私自强行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导致的结果后的国企失业职工,向上级进行了投诉举报。面对国企失业职工的投诉举报,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拒不改正错误行为,一位该医保机构的女工作人员为了掩盖他们当年把刚失业即无任何形式就业,更无口头和书面申请,毫不知情的国企失业职工,私自强行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人员,强行要求刚失业还没有领到头一个月失业金的国企失业职工缴医保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豫政【1999】38号文件歪曲为是已作废文件,出于同样的目的市人社局党员干部医疗保险科罗尧科长,竟在拿不出自愿申请书的情况下,无理狡辩称:“钱不是我们医保机构人的手从你们兜里拿出来的,是你们自己的手拿出来的,所以,可以认定你们是自愿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2012年众多国企失业职工到市人社局指证了该局医疗保险机构人,在我们国企职工刚失业时,谎称国家政策变了,把还没有领到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即无任何形式就业,更无口头和书面申请,毫不知情的国企失业职工,私自强行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向该局递交了《三门峡市关闭破产国企失业民众,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和提出的九条问题》,要求他们改正各种错误行为。在提出的九条问题中,除了要求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依法依规恢复国企失业职工原本拥有的城镇职工医保身份,改正其人为大幅加重国企失业职工交基本医保费负担的错误等问题外,其中还有一条就是要求退回该局医保机构之前违法违规向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2011年初医保系统的人就对国企失业职工说过:“豫政【1999】38号文件没有作废过,说该文件作废了是不对的”。此时,在众多国企失业职工面前,作为党员干部的罗尧科长仍用无理狡辩的方式来掩盖医保机构人,之前私自强行把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医保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五,国务院规定和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而豫政【1999】38号文件就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文件。罗尧科长竟在没有任何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将《失业保险条例》中:“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这条规定歪曲成是与豫政【1999】38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不相容的。他说: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了国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豫政【1999】38号文件第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这条规定就作废了一段时间。国办发【200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我们失业后就是按照这个规定自己拿钱缴费接续的原有的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的}按照豫政【1999】38号和三政【1999】8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国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不用拿钱缴费就可以享受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职工,只要个人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当时所适用的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退休后,自然就应该享受带有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领取失业金期间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的,就可以按国办发【2003】2号文件第一条: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规定。有权选择自己拿钱缴费接续原本拥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至法定年龄退休时,这比选择其他医疗保险要合适,况且,我们有许多人失业时拒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只需缴少量钱接续,法定年龄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到带有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罗尧科长为掩盖医保机构的人,违法违规侵害国企失业职工利益的行为,竟违背事实抹黑说当时国家没有让国企失业职工接续原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文件。劳社厅发【2003】10号文件规定: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并明确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自愿申报,依据此文件制定的豫劳社医疗【2003】27号文件也是这样说的。而依据这两个文件制定的《三门峡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劳社医【2003】12号文件上虽然写有:“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这句和以上两个文件相比,不够严谨的话语,但是在该文件上同时写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表达出了三劳社医【2003】12号文件和劳社厅发【2003】10号,豫劳社医疗【2003】27号文件是同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需本人自愿,而不是强制参加 。三门峡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科党员干部罗尧科长,为掩盖医保机构人私自强行把刚失业即无任何形式就业,更无口头和书面申请,毫不知情的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之前在拿不出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自愿申请书的情况下,用无理狡辩的方式诬陷我们国企失业职工是自愿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之外,又对三劳社【2003】12号文件:“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这条明确表明需灵活就业的人员,也需要是自愿申请参加的规定,故意的视而不见,恶意采取只依“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句的方式,将医保机构人私自强行把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并强行收费的行为,说成是依照该文件的意思而作的。这是对文件精神的肆意歪曲行为。 迫于国企失业职工的强烈不满和不断投诉举报,三门峡市人社局才改正了,破产关闭国企失业职工向该局反映和提出的九条问题中所提到一些错误行为,但是,还有一些至今拒不改正的,其中一项就是要求退还之前该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在我们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及领取失业金期满之后,向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至今不给退。在国企失业职工向市人社局反映和提出九条问题后的2013年,该医保机构已经恢复了我们一些国企失业职工原本拥有的城镇职工医保身份。我们几个也是在2011年之前正式退休的,在2013年也按8.5%的费率接续交够了法定年龄退休之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应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之前被市人社局医保机构违法违规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理应退还却拒不退还,侵害了我们国企失业职工的合法利益。我们几个被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多征缴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都多达好几千元。我们要求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罗尧科长,依法退还之前被该医保机构人违法违纪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罗尧科长不顾医保机构即向我们这些国企失业职工收了城镇职工医保费,也向我们收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的事实,坚持继续对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歪曲,用歪曲文件的方式推脱自身应负的责任,拒不退还医保机构人之前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侵害了我们的合法利益。
2016年我们将三门峡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党员干部罗尧科长,歪曲国家省市文件,拒不退还该医保机构违法违规向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给我们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我们合法利益的问题,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进行了投诉举报。这个案子由省转到三门峡后,三门峡市人社局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组负责人,没有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对该局医疗保险科党员干部罗尧科长歪曲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侵害国企失业职工合法利益的问题进行任何的查处整改。在2016年9月26号,市人社局给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市人社局首先对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刚失业时,该局医疗保险机构人谎称国家政策变了,违法违规私自强行把即无任何形式就业,更无口头和书面申请毫不知情的我们国企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叫我们缴医保费的事实进行了隐瞒,且把责任推在没有征缴医保费权利和职责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该处理意见上市人社局说:“这部分人员享受两年失业保险待遇,档案关系整体移交至三门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分别于2006年,2009年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三门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照劳社厅发【2003】10号,豫劳社医疗【2003】27号和三劳社医【2003】12号的要求,及时为这些托管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手续,使其城镇职工医保关系得以接续,退休后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可以看出市人社局故意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混淆,以隐瞒该局医疗保险机构人违法违规的问题。实际上大家用三门峡市制定的三劳社医【2003】12号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文件规定,与2011年之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比就可以看出,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不仅缴费时间长,还没有个人账户待遇。正是,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在我们国企职工刚失业时,私自强行把我们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违法违规行为,害的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第二条:特殊工种男55岁;女45岁)各自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已超过当时省市文件规定的城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下,不但享受不到带有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女50岁,女45岁(特殊工种),男55岁(特殊工种)退休的还被要求继续缴医保费至女55岁,男60岁,被迫交了比按照国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接续我们原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多出很多的医保费,法定年龄退休后却享受不到带有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引起众多国企失业职工的强烈不满和不断投诉举报后,2013年才给我们一些人恢复了城镇职工医保,我们就是在已退休后的2013年按85&费率又交医保费接续的失业后至退休前的城镇职工医保。对这些情况市人社局在给出的处理意见上只字不提有意隐瞒,就是为了达到拒不退还医保机构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的目的。我们要问:如果这些医保费不是该局医保机构人让交的,那么,向国企失业职工征缴的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都哪去了,难道被职介中心的人贪污了吗?市职介中心的人2012年就对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说过:“收医保费是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的事,我们没有这个责任”。从该处理意见书中市人社局以上这段话中,就能看出,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确实是在我们国企失业职工没有自愿申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需自愿申请这一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私自强行把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国企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资料,按照2002年元月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的档案应移交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市人社局相关机构人员有何意图,不经我们国企失业职工个人同意,就违反法规把我们国企失业职工的档案整体移交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自失业后就被要求缴的医保费和档案费都没有给过我们发票。如果我们国企失业职工的档案,真的被市人社局相关机构人员私自转给了市职业介绍中心,这就是个需要追究和查处的违反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自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就有失业后自愿选择接续原本拥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权利。为掩盖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私自强行把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事实,市人社局还在给出的处理意见上歪曲说:“在当时的职工医保制度下,无固定就业单位的人员无法已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而事实真相是实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规定要做好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针对国办发【2003】2号文件第一条: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市人社局在给出的处理意见书上作了这样歪曲:“投诉人提到的国办发【2003】2号文件,该文件对医疗保险的规定仅适用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投诉人是国有企业破产以后退休的,因此该文件之规定不适用于投诉人”。对国家文件的肆意歪曲可谓已达到了极致程度。劳社厅发【2003】10号文件和豫劳社医疗【2003】27号文件都明确规定: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依据这两个文件制定的《三门峡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劳社医【2003】12号文件上虽然写有:“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这句和以上两个文件相比,不够严谨的话语,但是在该文件上同时写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很明确地表达出了三劳社医【2003】12号文件和劳社厅发【2003】10号,豫劳社医疗【2003】27号文件有相同的基本原则就是: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需本人自愿,而不是强制参加。市人社局给出处理意见书的人,不可能没有看见没有看到三劳社医【2003】12号文件上:“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可能没有领会到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而非强制,而是和被投诉举报人党员干部罗尧科长一样,故意对三劳社【2003】12号文件断章取义,利用该文件中“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句话,来歪曲文件的真实意思,以掩盖该局医疗保险机构私自强行把刚失业还没有领到头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即无任何形式就业,更无口头和书面申请的的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豫政【1999】38号文件和三政【1999】81号号文件所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这条规定从未作废过,包括河南省郑州市等很多地方都一直在执行这个规定。这两个文件的这个规定和1999年元月22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中的第2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这项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市人社局和被投诉举报人罗尧科长一样,为隐瞒该局医保机构人私自强行将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人员,并在我们领取失业金期间,向我们国企失业职工收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豫政【1999】38号文件歪曲为是低于《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文件,并作伪证说没有执行这个规定。同时市人社局还在给出的处理意见书上还写有这样一段话:“我市自2011年7月份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这是该局自曝出的又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请问哪个文件上规定了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后,《失业保险条例》中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中的第2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这条规定就可以不执行了?拿不出任何文件依据,就敢这样肆意歪曲,这是侵害失业职工合法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自欺欺人的行为。三门峡市人社局用歪曲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对抗中央巡视工作,拒不查处整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拒绝将该局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退还给我们,我们投诉举报人在处理意见书上签了“不同意”。
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对存在侵害群众合法利益问题拒不查处整改的,相关部门要对负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负责人和纪检组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而此案却没有按此规定进行,而是由市人社局另搞一套,让我们去向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该复查委员会在给出的复查意见书上写着:经办人代号为102,该复查意见书的内容和市人社局给出的处理意见是基本相同的,支持了市人社局拒不退钱的行为。我们投诉举报人签了不同意的意见。该复查委员会又叫我们向省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我们是2017年元月应市复查委员会的要求向省府复查复核委员会邮递的申请复核的材料,我们还同时邮递有对市人社局没有按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查处整改的情况,以及对他们歪曲国家文件等言行的反驳材料,还有对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没有维护我们合法利益等情况的反映,并写明了:我们可以按照市人社局和市复查委员会的要求去申请复核,但这决不代表此案因此就可以避开中央巡视工作要求进行查处整改追责问责的正规程序,并请省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人看过后,进行复印转交给河南省委党委一份。在等待回复的过程中的2017年6月2日,我们向来三门峡市巡视的河南省委巡视组投信反映了,三门峡市人社局没有按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对侵害我们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整改等情况,请求省委在督导查处整改的同时,对拒不按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此案进行查处整改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在2017年9月22日,省复查复核委员会给出的复核意见书上写的经办人代号为503,尽管我们在给他们的材料中写明了,迫于众多国企失业职工的不断投诉举报,三门峡市人社局医保机构已经在2013年恢复了我们这些人的城镇职工医保身份,我们也按85&的费率交了失业后至法定年龄退休前按照国家规定该交的城镇职工医保费,以前被违法违规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依法理应退还却拒不退还的事实。但是他们还是违背事实地把我们当成是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人员,给出的是维持不退钱的意见,在该复核意见的最后还写有这段话:“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再受理”。我们投诉举报人在该复核意见书上签的意见是:“没有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查处整改我们就不同意”。2017年10月24日,投诉举报人来到接受上级交给的任务,对此项社保案件负有督导查处整改解决任务的市信访局办信科找贺科长反映情况,贺科长不在,便向办信科的两名女工作人员报告说:我们国企失业职工2016年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投诉举报了三门峡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党员干部罗尧科长歪曲国家相关文件,拒不退还该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问题。案子由省转到本市后,负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市人社局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组负责人,至今没有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进行查处整改,请你们按照中央规定对其追责问责。她说:在我们电脑信访系统中可以看到,省复核委员会给出了复核意见。投诉举报人们对她说:市人社局抛开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进行查处整改,却是另搞一套让我们去复查复核。而市复查,省复核的经办人在给出的意见书上都没有写出姓名,而是用代号,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质疑这是做好了规避被追责问责的准备。而在事实上无论是复查的还是复核的都没有维护我们国企失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对于他们给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表示不认可。我们还是要求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此案进行督导查处整改追责问责。。。请你们将我们今天说的这些向贺科长报告。
2017年11月13日,我们又打了省委于2016年年底公布的接受“对河南省委关于巡视工作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的公开电话:0371-65905012,向当时接电话的一位女工作人员报告说:我们国企失业职工2016年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投诉举报的问题,市人社局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组负责人没有按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对本单位医疗保险科党员干部罗尧科长歪曲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我们不同意,市人社局就让我们去申请复查复核,这是抛开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查处整改追责问责的规定另搞一套,而在事实上,市复查省复核都在违背事实,拿不出相关文件依据的情况下,支持市人社局拒不退钱的侵权行为,对他们给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我们不认可,请省委督导查处整改并追责问责。。。2018年2月6日我们投诉举报人又来到办信科问贺科长:你们是如何督导查处整改的,怎么至今没见到一点进展。贺科长说:按文件规定如果确实多收了,就应该退还,我们对相关文件都不太了解。但是如果经过上级复查复核后没有查出多收了,这钱又没有被贪污而是交到国库了,那就不应该退了。我们对他说:市人社局医保机构迫于众多失业职工的不断投诉举报,在我们分别按国发【1978】第一条和第二条法定年龄退休以后的,2013年恢复了我们一些人原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身份,我们也于那时按8.5%的费率用自己的钱,接续了失业后到法定年龄退休前按规定该缴的城镇职工医保费。之前被该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依法应允退还却拒不退还。造成的实际情况是我们只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种待遇,而市人社局医保机构却在同时期间向我们收了两种不同制度的医保费,违反了保险法规,所以他们之前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必须依法退还给我们。市人社局医保机构人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了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的问题,是任何狡辩都无法改变的事实我们国企失业职工都是有数据证明的,你们到市人社局去查查算算就能知道。无论市复查还是省复核他们在给出的意见书上都没有写出经办人的真实姓名,而是使用代号102和代号503,我们国企失业职工质疑他们这样做,是早已作好了规避被追责问责的准备,且在拿不出任何能证明豫政【1999】38文件第七条的相关内容曾作废过一段时间的文件依据;拿不出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自愿申请书;拿不出可以把没有自愿申请的国企失业职工,私自强行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人员的文件依据;拿不出能证明三门峡市人社局医保机构没有多收我们医保费的具体对比数据的情况下,就不顾事实真相地支持其不退还违法违规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行为。没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还想阻止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反腐维权。上次来就让工作人员转告你了,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对他们给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不认可。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整改解决,还不许上告,这么做国家不就被搞乱了吗?这样做也是违反宪法的。并且,中央领导也没有说地位高的说错话办错事都得算成是对的,群众不能予以纠正指出。至于,你说到:如果没有贪污这笔钱而是上交国库了,就不能退了。这也是不对的。共产党没让他们向国企失业职工多收医保费钱,他们不把违法违规多收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钱依法退回,即便是没贪污(贪没贪污也不是谁能随口定夺的,需要由相关部门公开查证)而是上交国库了,共产党也不会称赞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侵害了群众合法利益。请你们向至今没有查处整改的市人社局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组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同时向省委报告这些情况。贺科长说:我们没有追责问责的责任纪委才有,也没有向省委报告的责任,你们要说谁违法违规了就去找纪委说去吧。我们投诉举报人对他说:省委对中央巡视组作出的承诺是,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督导查处整改到位。你们既然接受了上级交给的,对此案负有督导查处整改解决的任务,就应该负责到底,如果需要把此案转到纪委,也应该是你们来转,决不能把我们群众向中央巡视组投诉举报的这个案子再退回给群众,你们都撂下没人管了,中央决不会允许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没人管的情况出现。
现将我们2016年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投诉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至今没有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进行督导查处整改到位,还出现了支持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违规拒不退还,向我们多收的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的行为,也没人追责问责的这些问题,向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工作中央第一巡视组进行投诉举报,请中央第一巡视组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这些情况,并督促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有关部门,切实按照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要求,将被投诉举报人歪曲国家文件侵害我们合法利益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同时对歪曲国家文件拒不查处整改的责任人,以及支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有效维护我们群众的合法利益。

2018年5月7日
以上这封寄给中央第一巡视组的投诉举报信上写有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是2018年5月11日向中央第一巡视组信寄出的,该信寄出多日后,市人社局给投诉举报人下发了告知书。在这个盖有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上写着信访编号是500,信访日期是2018年5月12日,送达人是:辛杰和张格平的“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上惊现奇观,在这个告知书上写明的经办人,即不是按照中央规定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三门峡市人社局的党组织负责人,也不是纪检组负责人,而是受到我们合法利益被侵害国企失业职工,多次投诉举报的被投诉举报人市人社局党员干部罗尧。被投诉举报人可以成为经办人给投诉举报人下发“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的奇观前所未闻。在此告知书上只写有“不予(再)受理的14类情况”,对他们歪曲事实,歪曲国家文件,侵害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事实行为,以及那些人违反宪法不许投诉举报人再告的违法违规问题只字未提。在此我们要质问:是谁给了违法违规违纪歪曲国家文件,侵害我们国企失业职工合法利益的被投诉举报方这样抹案,搞假结案的权利。我们投诉举报人18年5月向中央第一巡视组投诉举报出的各项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整改解决的情况,由于一直没有人向我们说出此次负责督导查处整改的具体是哪个部门的哪个人,以及联系电话。致使我们无法向其报告出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存在的以上这些情况,我们在前段时间都进行了公开披露,同时也公开呼吁负有督导查处整改责任的部门,向我们投诉举报人说出具体负责督导查处整改此案的责任人是哪个部门的哪个人,以及联系电话,但是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的人将其对我们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投诉举报人说出来。在此,我们要指出的是:不对我们投诉举报人说出具体是由哪个部门的那个人,负责督导查处整改解决被投诉举报方侵害我们群众利益问题的行为,只会有利于为非作恶侵害群众利益于坚持不整改错误行为的被投诉举报方,对中央开展的反腐工作,对群众进行的反腐维权,造成极大阻碍。因此我们质疑我们投诉举报出的被投诉举报方侵害我们群众利益的案子,已被为为非作恶侵害我们群众利益的被投诉举报方充当保护伞的内鬼控制住,其目的就是想把侵害我们群众利益的案件搞成假结案。他们不希望中央反腐工作;群众反腐维权取得成功的,他们会用各种手段极力对抗阻扰。这股对抗中央反腐工作,阻挡群众反腐维权的邪力不容小视,中央应及时给予严厉打击。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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