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院一裁定被质疑为企业假破产当保护伞

2018-12-25 15:53已围观

 李宏伟是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营企业家,改革开放初期是远近闻名的千万富翁,而今他却因为营口中级法院的一纸假裁定,沦落为露宿街头成为了穷光蛋。

从2000年11月份认识了营口市化纤厂厂长杜选,就是李宏伟噩梦的开始。李宏伟和杜选合作,为杜选的营口市化纤厂发煤,当时的营口化纤厂经济不景气,李宏伟雪中送炭给化纤厂垫资两千多万元发去8万多吨煤炭,他还在化纤厂开资难的时候,借给化纤厂26万元用于职工开资。
按说李宏伟应该是营口化纤厂的大恩人,是他在企业最困难时解决了企业的燃煤之急,可作为营口化纤厂厂长杜选却恩将仇报,不仅以各种理由拖欠煤款,欠账不还,还在营口市成立了自己的煤炭经销站,将李宏伟后期送去的煤炭窃为己有。
   李宏伟无奈之下,向阜新市中级法院起诉了营口化纤厂,讨还自己的血汗钱。
阜新中院下达判决,营口市化纤厂应偿还李宏伟301万元,可营口化纤厂却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
2008年5月4日,辽宁省高院维持阜新中院的原判决,当判决生效后,阜新中院于2008年6月2日下达(2008)阜执一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并向营口市化纤厂送达。
   对此,人们都原以为这场经济纠纷已应该尘埃落定,有省高院的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有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企业应立即执行。
然而让人万万想不到的是,5月22日营口化纤厂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串通之下,做出了营口化纤厂假破产的裁定(见图一、图二)

营口中院一裁定被质疑为企业假破产当保护伞


 
(图1)  (图2)

李宏伟告诉舆论网,天下哪有这样巧合的事情,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营口化纤厂并没有提起其它异议,而当要执行其财产的时候,营口化纤厂拿出了这份不到200字的裁定书宣布企营口化纤厂。企业破产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哪能说破产就破产,这让人不得不怀疑营口化纤厂厂长杜选与营口市中法的个别法官恶意串通,以假破产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还真的让李宏伟不幸言中了,一个事实却印证了李宏伟的这个猜测。
   李宏伟在营口工商局调取档案时发现,就在2008年5月22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下达营口纤维厂破产裁定后,营口化纤厂还在进行了企业年检。
   2008年6月2日,阜新市中院以营口化纤厂破产为由,下达了 终结执行裁定 。
   此后,李宏伟发现,营口化纤厂的优良资源全部被转移到了辽宁银珠化纤集团,而法人代表还是杜选,机构人员都是化纤厂的原班人马,实际证明营口中院为营口化纤厂下裁定书,就是让假破产掩盖真转账。
   由于营口中院的个别法官的错判,致使李宏伟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十多年来都无法追回,省高法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最终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每一位法官在执法时最基本的应用规范准则,然而在营口市中级法院却出现了营口化纤厂假破产的咄咄怪事。李平、崔卿、陈鹏这三位法官却是明白法官裁决葫芦案,仅凭企业提供的虚假材料,在没正常履行法律程序的条件下,便轻易的以一纸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营口中院的这种做法,无疑充当了营口化学纤维厂以假破产为幌子逃避执行债务的保护伞,不但损害了群众利益,还给众多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经济损失。
   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3.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国法当中的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地明确规定,但对营口中院的三位法官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李宏伟告诉舆论网:营口中院其实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被执行人营口化学纤维厂根本没有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企业破产程序,从申请破产至今10年的时间里,既没有召集债权人,也没有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甚至没有选任破产管理人。其破产程序除了营口中院下发了破产裁定外,就没有再进行任何需要破产所进行的程序,实际就是以破产为借口,拒不执行省高院正确判决。
   据知情人士透露,身为营口化纤厂厂长杜选,曾多次宴请过三位法官,并重金承诺法院假宣破产后,将给予若干好处,至此便不难看出三位法官为何能够糊涂了。
   营口中法的错误判决,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的群众说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法院有人,杀人可以无罪,逃债可以破产,那么国家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如果人人都效仿,那么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还谈什么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呢?
   让人匪夷所思、啼笑皆非的是,律师和记者通过调查了解,破产后的营口化纤厂还在正常运转,在营口市工商局的管理档案中,营口化纤厂还在年年按时进行企业年检。

营口中院一裁定被质疑为企业假破产当保护伞

 
工商登记档案证明营口化纤厂每年都正常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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