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不作为

2018-12-29 20:58已围观

举报信
举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不作为。
举报人:孙玉红,汉族,职业,农民,身份证号,232301197406014621,电话,13555360577
被举报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执行局长长宋永华,执行厅长,厅长刘兆学,办案法官,李波。
事实与理由
原告姜军与被告孙峰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1202民初252号,执行案号(2018)黑1202执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变卖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认定拒执罪。
2017年10月27日判决生效的,我们已经给办案人提供财产,可法院不作为,被告孙峰今年又将2018年的土地变卖,卖人民币九千元整,是法院不给执行,今年孙峰卖的土地钱由法院赔偿,被告孙峰故意把土地变卖是在逃避债务。依据《刑法》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构成拒执罪,我找局长宋永华,局长说不构定罪,不给管,我有办案法官李波的(录音)说把材料都写好了,等文件下来就交给公安局了,至今无动于衷。执行厅长刘兆学接待说证据不足,不构定罪。在法院发的失信人员名单里表明被告孙峰,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构成《刑法》313条,拒执罪。
他们贪污受贿,包庇.一拖再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恳求上级领导最高执法机关有法必依,指令下级部门司法机关履行监管责任,查处被举报人,包庇,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举报人:受委托全权代理人: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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