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府驻矿办公室主任陈俊杰等人涉黑涉恶犯罪

2019-01-08 14:55已围观

关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府驻矿办公室主任陈俊杰等人涉黑涉恶犯罪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徐万年,13333822116
控告人:李春霞:15538201399
控告人:戴丽娟,13837199976
被控告人:陈俊杰,
控告事项:请求依法对陈俊杰及其团伙涉黑涉恶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众控告人的身份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原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的股东,2016年3月10日,我们的煤矿发生了一起水淹煤矿矿井的重大安全事故,但是这次事故并不是意外事件,而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陈俊杰及其团伙策划实施的一起犯罪行为。
事件背景
根据省、市资源整合政策,2005年6月,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与郑煤集团进行资源整合,合作组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荣煤矿),但是在正式经营之前,需要根据郑煤集团的要求进行煤矿技术改造,由于郑煤集团只是技术入股,晋荣煤矿实际上依旧是由原股东进行投资和管理,2007年1月,股东徐万年错信了黑恶分子闫济道,将其引入晋荣煤矿入股,以解决技术改造缺钱的难题,并将煤矿交给闫济道管理。之后因闫济道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股权对价,双方产生矛盾,闫济道将管理人员全部撤出,技术改造工作一度停滞数月,造成1400万元的经济损失。之后我们自行筹资完成了技术改造,于2009年4月通过了郑煤集团的验收,复工指日可待。但是2009年5月,闫济道聚集黑恶势力300多人持械强占了晋荣煤矿两个多月,持械在晋荣煤矿公然行凶,砍伤8名工人,使煤矿长期处于瘫痪状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闫济道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上述事实见附件1)
虽然闫济道被判刑,但其企图破坏晋荣煤矿的目的从未停止,自2009年2月开始,闫济道以及其妻胡清秀开始多次诬告晋荣煤矿非法生产,未果,之后又通过其堂兄闫济民(原河南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强行干预,要求主管部门对晋荣煤矿进行查处,最终主管七部门一致认定晋荣煤矿不存在非法生产的情况,不同意关闭煤矿,但岂有此理的是,原河南省监察厅,一个维护党纪查处腐败的机构,却越俎代庖地制造出一份关于晋荣煤矿非法生产的调查报告,最终促使二七区政府于2010年12月首次作出了关闭晋荣煤矿的决定,我等众股东一边进行遥遥无期的行政诉讼,一边不得不四处借款,抵押房产,甚至不惜借高利贷来组织工人坚持做好通风排水等最基本的安全工作长达五年,就是希望保住这个维系我们身家性命的煤矿,期盼有朝一日煤矿还能恢复生产。
以上是陈俊杰涉嫌犯罪行为的事件背景。
2015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二七区政府下达关闭晋荣煤矿的决定违法(详见附件2),之后二七区马寨镇主抓煤矿的副镇长张玉强以及被控告人陈俊杰就多次带人到晋荣煤矿阻挠工人下井排水,并直言就是要淹井淹矿。众所周知,矿井排水对于煤矿来说至关重要,排水工作一旦停滞,极有可能发生淹没矿井的重大安全事故,轻则停产,重则摧毁整个煤矿的地下环境以及电气设备,造成煤矿价值暴跌,甚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也正是晋荣煤矿最大的威胁。陈俊杰作为驻矿办主任,深知此事利害,遂以奖赏翻倍工资为诱饵收买了晋荣煤矿工人张宾鹏,指令其实施阻挠排水以促成矿井被淹的后果。
2016年3月初开始,张宾鹏就以解决其工资问题为由频频阻挠其他工人下井排水,2016年3月10日,张宾鹏纠集多人封堵井口,甚至以焊死井口闷死下井工人相威胁,不准任何人下井排水(上述事实详见附件3)。期间,我们多次给张玉强打电话报告淹井险情,作为主管煤矿的副镇长,张玉强却以经济纠纷为由置之不理,之后我们又向二七区煤监办副主任张晓刚汇报,又得到与张玉强同样的答复,向派出所报案也是同样无人过问。最终,晋荣煤矿因矿井被淹而几乎报废,就这样,耗费巨资进行过技术改造年产30万吨的煤矿、国有企业郑煤集团的控股煤矿、2010年底评估价值1.94亿元的晋荣煤矿从此彻底沦为了一个烂摊子(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4)。这不单单是我们股东的损失,更是国家的重大损失。更加令人愤怒的是,如此重大的事故,至今已两年有余,政府、郑煤集团、公安机关一概不管,不免令人深思。
事后,陈俊杰向刘保增表示这次事故就是他联合二七区政府、郑煤集团、二七区煤监办、二七区马寨镇政府共同造成的,目的就是使晋荣煤矿价值暴跌,把徐万年等股东逼上绝路,从而使刘保增的亲戚低价取得晋荣煤矿资产,自己从中渔利,若非后来刘保增看不惯陈俊杰的丑恶嘴脸,将二人谈话录音交予控告人,个中真相恐永无揭晓之日,录音中多次提及“老一”、郑煤集团及政府的意见和指示,可见陈俊杰背后存在有相当实力的保护伞(具体内容详见附件5)。
控告人认为,陈俊杰为获取“好处费”,以政府、国企为后盾,与张宾鹏等无赖组成恶势力,实施这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精神,应当对其进行调查,并深挖其背后的保护势力,一并追究责任。

控告人:徐万年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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