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宁市洪阳镇政府拆迁补偿失信 村民维权无门(转载)

2019-01-13 11:03已围观

“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为何行不通?多级法院仍适用旧法律规定。


近百平方米的房产为配合地方修路扩路而拆除,本来商量好的补偿方案,镇政府“爽约”不落实,拆迁后村民利益失去保障,随之引来诉讼。事情发生在广东省揭阳普宁市洪阳镇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身上。

普宁市洪阳镇政府不守信用,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承诺,加之三级法院以“诉讼期限过期”为由不受理诉讼,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维权无门,感到失望。

面对已经拆除而残破不堪的房屋,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日前,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已经委托代理人向当地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认为本案是拆迁安置行政纠纷,申请人被拆迁房屋有房产证,受法律保护的不动产。

抗诉申请还认为,以“诉讼期限过期”不受理案件,明显违反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后,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然而,广东省高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18)粤行申838号,还引用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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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1日,洪阳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后现场,狼狈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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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产土地证。

村民起诉:镇政府野蛮拆迁合法房产补偿“背信弃义”

2017年6月11日,位于普宁市洪阳镇南村洪棉公路进上桥边的私有房产16.1平方米再次遭到强行拆除。在此次拆除之前,普宁市洪阳镇政府没有兑现1999年对村民们作出“承诺”补偿方案以及其他任何补偿。

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投诉称,1999年为了普宁市洪阳镇棉公路的建设需要,洪阳镇政府将其父亲方永钦(曾用名方莲角,已故)名下的位于普宁市洪阳镇洪棉路边(登记字号为私字0751)的私有房产拆迁了82平方米和位于普宁市洪阳镇南村洪棉公路进上桥边(登记字号为普洪私字2164)的私有房产拆迁了16.1平方米。

当时,洪阳镇政府承诺,按拆迁1平方米房产安排同等路段1.5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方永钦房屋共被拆迁总面积98.1平方米,故应安排同路段147.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时至今日,拆迁单位一直未能履行赔偿义务。

据家属反映,方永钦在世时也一直向揭阳市、普宁市、洪阳镇政府等反映、沟通协调,然而从未得到正面的处理结果,相关单位予以推脱。方永钦2001年6月10日过世后,方永钦的子女也多次反映此问题,但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随即,方永钦的继承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并主张普宁市洪阳镇政府履行征地补偿义务,按照约定比例计算安排在洪阳镇南村洪棉公路同等地段安排147.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给他们,或者折算成人民币3677500元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提供当年契约显示,该处房产的土地就已经达到6万元,但按照如今的价格,该处房产土地价格就已经达到300多万元。洪阳镇政府先后支付给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的“拆除费用”约2万元,相差甚大,让人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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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1日,镇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后,方汉壁家属多人遭到拉扯致伤。

超过起诉期限:村民维权无门,如何破解?

以为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便捷达到保护合法权益之目的,未料多级法院以“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方永钦的孩子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束手无措,无可奈何,感到失望和茫然。如此“民告官”之艰难,让他们坚持讨要一个说法。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行初43号行政裁定认为,被告(注:洪阳镇政府)于1999年下半年对登记在五原告(注:方汉壁、方汉维、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父亲方永钦名下的案涉房屋作出拆迁,未在书面拆迁通知中告知五原告等人不服其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五原告知道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对登记在其父亲方永钦名下的案涉房屋进行拆迁,其认为被告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其行政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五原告没有正当理由逾期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其起诉。

方汉壁、方汉锥、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1999年被拆迁8月发出迁拆通知,2017年11月20日立案,仅18年3个月,未超过20年。另本案争议是对迁拆赔偿内容的争议,即拆迁时被上诉人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承诺对拆迁1平方米房屋安排同等路段1.5平方米土地进行补偿,但镇政府一直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

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认为:1999年,方汉壁、方汉锥、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普府通【1999】5号文件《关于实施占棉线普宁段首期公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落实占棉公路洪阳段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临时建筑物、农作物的拆迁工作。方汉壁、方汉锥、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999年8月11日洪阳镇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的《通知》,证实方汉壁、方汉锥、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早在1999年8月份,就已知道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方汉壁、方汉锥、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最迟应在1999年8月份起二年内提起诉讼,但方汉壁、方汉锥、方汉荣、方汉奎、方汉良等人没有在上述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已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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