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快速修改 规制恶意抢注效果几何

2019-04-25 08:08已围观

(实习记者 钟鑫 记者 单玉晓)《商标法》迅速完成第四次修改。4月23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现行《商标法》六个条文作出改,一方面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商标注册行为,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财新记者注意到,这份修法文件的草案4月20日提请审议,仅用时四天就表决通过。

中国《商标法》于 1982年制定,1993年、2001年和 2013 年分别进行过修改。最新的这次修法,一个亮点在于第四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并规定对此类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近年来,中国商标申请的数量巨大,但存在恶意注册、恶意申请的情形,这些异化的商标注册行为占用大量了公共资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向财新记者表示:“很多商标申请根本不是为了使用,就是为了搞钱,个人在注册商标以后甚至开起了商标超市,抢注商标敲诈他人。此次修改《商标法》强调了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以使用为目的,回到商标商业使用的本质,为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

“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才叫商标。这些年来,商标管理部门为了追求数字,给许多根本不是商标的东西发注册证书,有什么意义?自称商标大国,有什么意义?”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教授认为,商标注册不应该再盲目追求数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该去追求所谓的政绩。

但也有声音认为,立法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审核标准。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撰文表示,如果不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商标使用合法意图的证据,则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旧难以彻底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奇葩现象,立法目的也无法实现。

在冯晓青看来,《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指导性、原则性条款,如何证明商标使用的意图可以通过《商标法实施条例》去进一步完善,也可以在相关部门的规章层面进一步细化。

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另一项内容。此次修法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之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地赔偿。

在冯晓青看来,过去的赔偿力度较低,达不到惩罚的效果。 “修法已经给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加了很大的砝码,给予了司法审判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加大保护力度,加强对侵权人的制裁。”他说。

北京一位要求匿名的知识产权法官则表示,法律上规定最高五倍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更多只是象征意义,审判实践中很少会判这么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商标法》修改是与《建筑法》等其他七部法律打包修改,审议程序较为简化。4月20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三天后旋即通过,有别于以往法律草案经立法机关至少三次审议再交付表决的惯例。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对此次打包修法作出说明,称目的是“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