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受贿案重审开庭 法庭未通知证人出庭遭质疑

2019-10-24 14:06已围观

因涉嫌受贿犯罪,中信银行泉州分行、长春分行原行长李耀东已被羁押三年半,该案先经福建省南安市法院一审定罪、后由泉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如今回到南安法院重新审理。财新记者从李耀东家属处获悉,10月22日,南安法院完成李耀东案重审开庭。辩方对合议庭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的做法提出质疑,还对笔迹及指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但合议庭并未准许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李耀东今年44岁,湖北黄陂人,曾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后改任该行长春分行行长。2016年3月24日,身在长春的李耀东被办案人员带回福建南安,以涉嫌受贿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地在查办商人邱辉足行贿案时发现李耀东受贿线索。七个月后,李耀东被指控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期间收受邱辉足等人贿赂340万余元,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他们谋利益。

银行行长与企业主因贷款问题,常有利益输送;银行回扣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案问题在于,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018年1月19日,福建南安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耀东有期徒刑10 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李耀东不服上诉。同年11月29日,福建泉州中院以李耀东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福建南安法院重审。2019年10月8日,福建南安法院重审第一次公开开庭,10月22日第二次开庭,并结束全部庭审。

该案一审、二审中被爆出非法证据排除难、关键行贿人翻供、定罪客观证据缺乏等问题,备受业内关注。重审中,李耀东辩护律师王誓华对法庭不通知孤证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做法表达质疑,且对法庭委托福建省内鉴定机构作出的笔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法律文书显示,一审期间,检方指控李耀东10笔受贿事实,主要依据的是证人证言和李耀东供述,缺乏反映资金去向、交易过程的书证。李耀东承认2014年期间分别收受过10万元现金、五张提酒卡和一万购物卡,但否认受贿其余300多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商人邱辉足的200万元。据了解,李耀东曾手写万字长文控诉遭非法羁押、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此外,先前获刑的关键行贿人邱辉足在其行贿案件上诉过程中翻供,否认向李耀东行贿。

一审期间,辩护律师王誓华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福建南安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检方拒绝提交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排非”未果,李耀东的部分有罪供述被当做定案证据使用。面对有期徒刑 10 年的判决,李耀东不服,称法院枉法裁判,继续向泉州中院上诉,要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福建泉州中院先后组织了四次庭前会议,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据王誓华介绍,辩方在二审中继续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合议庭依法排除了李耀东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并没有排除其在看守所涉嫌程序违法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最终,福建泉州中院以李耀东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福建南安法院重审。

重审中,王誓华申请全案行贿人出庭接受质证,因这些证人在关键事实上与被告人李耀东的有罪供述以及客观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之处,关切本案定罪量刑。但合议庭在开庭时宣布决定不通知证人出庭,理由是“证人证言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必要出庭。”

王誓华认为,该案卷宗总没有证人的身份证明信息,且除了重要证人邱辉足有三份互相矛盾的笔录外,其余九位证人都仅有一份笔录,且他们的证言与李耀东的当庭供述存在重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法庭证据调查规程中“辩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的直接言词原则,“走过场”式庭审无法查明事实。

重审中,辩方还质疑办案机关伪造李耀东在某份讯问笔录上的签名及指纹。对此,合议庭曾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李耀东的签名未被伪造。

但王誓华质疑该鉴定的公正性,向法庭提交了北京鉴定机构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国内笔迹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这两份专家意见都称,讯问笔录中的李耀东签名和李耀东本人的笔迹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指纹走向存在明显差异。

王誓华认为,这一结论足以接受法庭委托的福建当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遂申请合议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但法庭并未采纳。

据了解,该案将于近期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李耀东不服,还可以继续向泉州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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