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即墨马攻先案追踪:律师陈情枪下留人

2019-11-13 07:59已围观

(实习记者 向思琦 记者 单玉晓)山东青岛即墨曾在2015年发生一起土地承包纠纷而起的杀人案,年近古稀的被告人马攻先经青岛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财新记者今日从马攻先家属处获悉,最高法院已核准马攻先死刑,或将于近日执行。但该案死刑判决自始至终存在争议。

马攻先死刑复核阶段代理律师王义甫向财新记者表示,此案虽已穷尽法律程序,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从少杀慎杀的原则来看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王义甫认为,马攻先已年满70岁,从行为能力角度社会危害性已经降至低点;且马攻先主观上并非罪大恶极,其犯罪行为也非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形。此外,马攻先案发后没有逃离,而是被送医后在医院等待警方到来,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从案件发生的角度,王义甫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被害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事发时被害人一方有三人在现场,对被害人形成了现实的威胁,马攻先的行为有自卫因素;且没有证据证明马攻先存在杀人的故意。

财新记者了解到,11月12日下午3时许,马攻先家属及代理律师王义甫、许荣向最高法院邮寄递交了《停止执行死刑申请》,呼吁司法“枪下留人”。

王义甫同时向财新记者披露,在该案死刑复核阶段,法官曾多次联系被害人家属一方进行调解,但被害人家属始终没有出具谅解书。这或为最高法院最终核准死刑的原因之一。

但在王义甫看来,在当前强调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下,最高法院应慎用死刑。

此前,马攻先一审辩护律师也表示,最高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刑极其严重,但只要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财新此前报道,马攻先和比他小十岁的马绘先系同宗兄弟,近年来因多年前的土地承包权及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即墨法院曾判决他们继续承包使用各自土地,但马攻先坚持认为,有证据足以证明他拥有16亩土地承包权。两人就此结怨。

青岛市检察院起诉书称,2015年10月25日早上7时许,马攻先发现有工人在马绘先厂院卸建筑材料,于是上前阻止。半小时后,马攻先返回家中取一把单刃刀再次到马绘先厂院门口,与闻讯赶来的马绘先妻子,即被害人赵菊芳及其女儿马爱丽相遇,马攻先想再次进入厂院内阻止工人施工,赵菊芳等人阻止马攻先,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马攻先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赵菊芳左胸部捅刺一刀,赵菊芳当场死亡。马攻先被马爱丽等人打伤头部,后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即墨市中医药将马攻先查获。

最终,青岛中院认定马攻先挑起事端,继而持刀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于2016年10月一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赵菊芳的女儿、女婿均作证称马攻先为故意杀害赵菊芳。

但马攻先及其辩护律师称,马攻先并非故意杀人,而是过失导致赵菊芳死亡。马攻先辩称,自己走到门口时,马绘先妻子、二女儿、二女婿先对其进行殴打,自己随后拿出刀大声吆喝“都让开,谁上我扎死谁”,说着拿刀往里冲,赵菊芳朝其扑过来,其手里的刀扎进她的身体里。

马绘先辩护律师认为,马攻先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其定罪量刑,即使认定犯故意杀人罪,也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和激情杀人。

律师还认为,被害人赵菊芳及其亲属殴打马攻先有一定过错,马攻先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攻先在一审后上诉称,自己是想拿刀吓唬工人让其停止工作以及自己防身,并没有杀害赵菊芳的预谋,且手段并非像故意杀人那样凶残无节制。其一审辩护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其自首情节。随后,山东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二审期间,马攻先所在村近百村民向山东高院陈情,称马攻先“罪不至死”。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