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抗震救灾模范贪腐4200万一审获刑15年

2019-11-14 08:38已围观

人民日报一正厅级“新闻官”被控在17年间贪腐4200多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人民日报社四川分社原社长、企业监管部主任郑德刚一审判决书披露,郑德刚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已获刑15年,并被处罚金160万,追缴赃款约835万。

值得注意的是,郑德刚曾被视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日报社记者,他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获评过四川省抗震救灾模范、全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先进个人等荣誉。但就是这样一名记者出身的“新闻官”在立功受奖的同时,也在一步步贪腐直至落马被查。

正厅级新闻官被控两罪 贪腐近4200万

现年62岁的郑德刚曾长期在人民日报社四川分社工作,其主要问题也发生在此间。 简历显示,郑德刚在2000年12月后的近十一年间,先后担任人民日报社驻四川记者站站长、人民日报社四川分社社长,兼任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郑德刚回京担任人民日报社企业监管部主任,直至落马。

判决书披露,郑德刚是在两年前的2017年6月9日,被四川广安检察院侦查人员从北京拘传到案,并在次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广安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23日被广安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四川高院和四川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安检察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广安中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00年以来,郑德刚在担任人民日报驻四川记者站站长、四川分社社长、四川新闻中心法定代表人、企业监管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成都南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兴实业公司)等公司控制人宋某(另案处理)、商人姚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34.636万元,分别为宋某及其公司和姚某在四川新闻中心项目建设、人民日报社门市租赁方面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资金910.42万元和4000平方米房产(经评估价值2492.54万元)隐匿,意欲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郑德刚被控受贿的约835万元大部分来自他在四川工作时的“合作伙伴”南兴实业公司控制人宋某。法院审理查明,郑德刚在2007年上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间,先后五次以装修房租、出国考察等名义收受宋某送与的现金、美元、别墅、购车款等总计约794万元。

判决书披露,后因群众举报郑德刚公车私用和在修建四川新闻中心项目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在中央纪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进行调查后,郑德刚害怕收受别墅之事被发现,为掩盖罪行,于2014年初将该别墅过户给他人代为持有,拟退休后再收回别墅居住。

剩下的约41万受贿发生在郑德刚于企业监管部任职时期。法院查明,2012年12月,人民日报社决定将企业清理办公室并入企业监管部,北京王府井283号商铺随之移交企业监管部管理。郑德刚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商铺原承租人姚某在租赁过程及提前一年低价续租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收受姚某送的购物卡、美金,合计约41万元。2016年,郑德刚得知纪检部门在调查该商铺租赁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后,为掩盖罪行,于同年11月26日、28日将33万元分两次退还姚某。

对于受贿的指控,郑德刚辩称,其中他索贿100万的指控不属实,因为“当时未说金额”,其退还别墅不是害怕被调查,而是因为其已调回北京,在成都生活不现实,无退休后使用别墅的想法。他在案发前,还退还了姚某5万美元。郑德刚的辩护律师称,受贿金额认定郑德刚索贿160万证据不足,判决书显示法院并未采信这一意见,但支持了郑德刚退还5万美金的说法。

替违规转让274亩土地出力 获赠500万元别墅

郑德刚所涉的贪污罪也和南兴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有关,其被指在和宋某合作修建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过程中,隐匿国有资金910.42万元和4000平方米房产(经评估价值2492.54万元)共计3402.96万元。

法院查明,2000年,郑德刚拟引进社会资金修建人民日报四川记者站独立的办公场所,宋某得知后提出愿意提供建设资金开展合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郑德刚代表四川记者站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宋某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002年2月20日,郑德刚以四川记者站名义向人民日报社记者部并编委会报告自筹资金建设四川新闻中心。同年3月13日,人民日报社批复同意,并全权委托四川记者站负责项目征地、招商、签约及管理事宜。

“2002年下半年,我以四川记者站名义分别向党委、政府打报告申请要地修建办公楼,省、市委几个领导批示支持。地方政府先供了一块470亩的地,我写了报告,报社领导不同意要那么大的地。” 郑德刚在证言中称,最后他们选了涉及本案的那块总计约320亩的土地,并在宋某代四川记者站向地方政府540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南兴实业公司为四川记者站修建办公楼和记者公寓,其余的由宋某进行项目开发。

一审判决书显示,这块位于双流县总计324.81亩的土地是以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四川分社下属事业单位法人)名义获批,其中274亩于2007年2月获得,划拨土地受让价约2331万元。同年3月,四川新闻中心取得了前述地块周围50.81亩的划拨土地

法院查明,由于宋某未筹集到建设资金,便与郑德刚合议,先将其中的274亩土地改变性质转让他人,获取转让资金后,再用剩余的50.81亩土地合作开发四川新闻中心项目。商定后,郑德刚以四川记者站和四川新闻中心的名义向成都市、双流县党委政府报告,先后将这274亩和50.81亩土地改变性质为城乡混合住宅用地。

由于四川新闻中心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郑宋二人商议后,以四川新闻中心占股10%出资200万元(实为南兴实业公司出资)与南兴实业公司持股90%出资1800万元共同成立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兴房地产公司)。但由于地方政府要求南兴房地产公司必须是四川新闻中心全资公司,才能将这274亩土地登记在南兴房地产公司名下。为此,郑宋二人商议将南兴实业公司90%的股权原价虚假转让给四川新闻中心。此后,南兴房地产公司在支付当地政府变更出让金约4658万元后顺利拿下了该地块。

接下来,郑宋又商议将南兴房地产公司股权90%、10%分别原价虚假转让给南兴实业公司,以及宋某控制的另一家成都兴波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兴波公司)。而后两公司分别将股权转给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兆业公司)指定的人员占琼明、占惠华,实际转让价格为160万元/亩,转让额4.38亿元。此后,占琼明、占惠华又转给了佳兆业公司,完成了土地的实际转让。

判决书显示,在转让给佳兆业公司时其负责人曾有所怀疑,后郑德刚出面才得以解决。“后来宋某联系转给佳兆业公司,当时佳兆业公司黄总怀疑不是报社在做,经我向他确认,他才相信。宋某说每亩加价八十至一百万元转让,并说将收益中的5000万元给四川新闻中心,我盘算占总收益的20%左右,我挺满意。”

郑德刚供述称,2007年春节后,宋某提出这次土地转让给四川分社5000万元,50余亩的土地出让费从中扣除,由他代缴,剩余的约2300万元由四川分社自主支配。他没有将这一情况报告给报社及四川分社报告。这次转让成功后,宋某为了感谢郑德刚的关照,许诺送其500万好处费。宋某在征得郑德刚同意后,以郑德刚儿子的名义用这500万为其购买了一套别墅。

编织“阴阳合同”欺瞒报社 贪污3403多万未遂

在剩下的50.81亩土地开发建设办公场所过程中,郑德刚和宋某又采取了“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牟利。郑德刚供述称,大概在2007年四川新闻中心获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土地用途是机关团体用地,不能进行商业开发,于是他和宋某商量先改变土地性质,先成立一家属于四川新闻中心的全资项目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人调整为项目公司,再将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给宋某。

郑德刚在供述中回忆了变更的过程:“2009年8月,宋某、张某1就50余亩土地变性问题多次与我沟通,我们以四川新闻中心名义向县委、政府申请变性,我和宋某、张某1约见县委、政府领导,相关领导同意以协议形式直接进行土地变性,不再招拍挂,然后规委会对该宗土地进行变性。”他称,该50亩土地用于建设四川新闻中心办公楼和记者公寓,其余的用于宋某公司房地产开发。

法院判决称,2007年3月,四川新闻中心取得50.81亩划拨土地,同年宋某成立成都润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润兴公司)。2009年当地政府同意这50.81亩土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为取得项目土地,四川新闻中心出资200万元(实为润兴公司出资)成立成都润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经过补缴出让金2803.205万元,该宗地登记在润成公司名下,随后四川新闻中心将润成公司全部股权转给润兴公司。

判决书显示,宋某拿到这一地块使用权后,先是在2007年10月16日,利用润兴公司和四川新闻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润兴公司支付四川新闻中心800万元基本建设资金,四川新闻中心无偿获得4000平方米公寓及1500平方米精装独栋综合楼,润兴公司有权对该宗地自行进行综合开发等。

这份协议即是郑德刚交回单位及上报人民日报社的“阳合同”,在这背后还有一份郑德刚在2008年3月26日代表四川新闻中心和润兴公司“阴合同”。法院查明,这份合同指的是,实际签署于2010年12月15日的《项目合作框架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润兴公司向四川新闻中心支付剩余的910.42万元;另外润兴公司交给四川新闻中心6000平方米办公楼和4000平方米精装房屋等。

这份“阴合同”仅有一份且由郑德刚持有。法院认为,郑德刚并未向报社提及这一情况,其打算将“阴合同”中910.42万元公款及多出的4000平方米房产据为己有,经鉴定该房产价值2492.54万元,两者总计约3403万元。

据判决书,对于隐瞒的4000平方米公房,郑德刚本人的解释是,其打算出售后先用于办公楼装修、职工福利,剩余部分才自己占有。其辩护律师称,贪污犯罪系其自首,且涉及的910.42万元是犯罪未遂,贪污4000平方米公房是犯罪预备。此外,贪污4000平方米公房价值无法确定,因为当时该房屋还没有修建。

法在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后指出,郑德刚犯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其部分事实有索贿情节,量刑时从重处罚。其贪污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对其受贿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在2019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此外,追缴侦查机关已扣押的郑德刚受贿赃款834.636万元,将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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