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标准评判新产品浙江一企业主险入狱 检方决定不起诉

2019-12-03 15:50已围观

近两年,一种最高时速6公里至8公里的平板走步机开始进入健身市场。因为这一创新产品,浙江金华下辖县级市永康市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刘强(化名)险些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陷入牢狱之灾。最终,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刘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强的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生产跑步机等健身器材。据刘强介绍,公司自2015年开始研发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下称走步机),经过近三年时间的研发,2017年9月26日,公司在杭州召开了产品发布会,同年11月份,走步机正式批量生产、投入市场,并销往欧美近20个国家。然而,仅一个半月之后,2017年12月15日,有人向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器材不符合跑步机的产品标准,该案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入刑事侦查环节。

随后,永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考虑企业的正常运行,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2018年10月16日,刘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司恢复生产。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如果被认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将被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永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景俊说:“办案中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思想,两方面都要兼顾,辩证来处理。在这起走步机案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拘留20多天,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们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

据财新记者了解,2017年7月,北京金史密斯科技有限公司就同类型的“跑步机”专门请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健身器材专业委员会答复,认为该产品“不应归属‘跑步机’的品种范畴”,该类特性产品“不适宜直接执行和全部执行我国关于跑步机的国家标准”。2018年8月17日,浙江荣顺科技有限公司就其生产的平板走步机是否适用国家标准向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健身器材专业委员会致函问询,经鉴别判定,也同样得到与上述一致的回复。

2019年3月11月,永康市检察院对刘强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人大代表以及跑步机企业代表共20人,开展听证评议。评议的结果是,20人一致认为刘强不构成犯罪。

此后,永康市检察院致函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上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新兴平板走步机”是一种创新产品,此类产品的名称应明确为“走步机”,不应出现“跑步机”的宣传字样。“新型平板走步机”产品不适用《固定式健身器材第6部分: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其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应执行《固定式健身器材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同时,生产厂家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适用的消费群体,做好相应的安全提示。

永康市检察院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指的伪劣产品,实质上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而涉案走步机机身轻薄,运动面离地面仅4. 8厘米,无扶手款最高时速仅6公里、带液压扶手款最高时速仅8公里,通过踏步区域控制时速和制动,是对传统跑步机的一种革新,对消费者的人身危险性远低于传统跑步机。据调查,该产品售后回访并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涉案走步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2019年4月26日,对刘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永康市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刘强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此不认定为犯罪,故对刘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永康市检察院认为,目前,走步机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根据《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涉案公司作为走步机行业的引领者,制定并发布了企业标准,涉案走步机符合该标准,因此从行政法意义上,涉案走步机也不属于伪劣产品。

在决定对刘强不起诉的同时,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向刘强的公司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指出该单位在生产、销售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期间,存在以“跑步机”名义销售走步机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应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建议其就产品名称、产品最高限速等进行整改规范。

吕景俊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创新要鼓励,但创新也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对于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必须要遵守,涉案走步机也是因为符合最基础的规范所以才不是伪劣产品。”

吕景俊还表示,这一案件反映出创新产品和国家标准之间相互促进的问题。他建议,如果国家标准中存在创新产品不适用的或空白的内容,企业可以在销售之前向标准管理部门进行请示、明确。“这样可以促使国家标准及时修改完善,因为标准总是滞后的,修改完善需要产品的实验和数据,而这都来源于企业创新时的反馈。对企业来说,国家标准修改完善之后,产品进入销售流通领域也就有了依据。这样企业和标准的制定者就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既鼓励保护了企业创新,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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