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修订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将被审查

2019-12-30 17:41已围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诉诉法等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带来的影响,《规则》在修订后于今日(2019年12月30日)对外公布。

根据新版《规则》,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审查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版减少了24条。

最高检发言人王松苗介绍,《规则》的修改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因应形势,转隶之后检察机关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等,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发生了变化,《规则》的修改体现和固化了上述成果;修改后的《规则》对司法界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等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其三,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了调整,还明确了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等,《规则》也依此作出调整。

新版《规则》的内容之一是完善了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流程。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规则》对此作了细化,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万春列举了四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对于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规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规则》还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万春说。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因证据不足多次补充侦查,经历的诉讼环节增多、办案时间拉长,为当事人诟病已久。万春说,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得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

为此,《规则》在补充侦查制度方面做了完善,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之所以强调退查提纲的精细化、实质化,万春表示,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使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后能够顺利诉出去,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分子。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把工作做到极致,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疑案从挂”的情况。媒体报道中也多有提及,一些案件证据不足,但办案机关又不撤案,导致当事人一直背负“嫌疑人”身份。

针对这种情况,《规则》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修订后的《规则》涉及捕诉合一机制,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为一章。实行捕诉一体后,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

在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实行捕诉一体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随着随着反贪机构和人员转隶以及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检察官人数大幅精简,案件数量却呈逐年升高的趋势。

数据显示,2019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或者决定逮捕685912件995804人,同比分别上升5.2%、3.3%;提起公诉1151640件1629054人,同比分别上升7.1%、7.8%。

捕诉一体机制在实行前一直伴随争议。有学者认为,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标准不同,担心一些检察官在批捕后会想尽办法将案件起诉出去。将逮捕和起诉合为一章后,是否会混淆二者的标准?

对此缐杰也作出回应:“实行捕诉一体,并非将逮捕和起诉的功能和条件混为一体。逮捕是保障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处理,因此其法定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不能因为实行捕诉一体就用起诉的标准来批捕,或者构罪即捕、捕了即诉。《规则》虽然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但是分专节规定了逮捕和起诉的条件与程序,以保证逮捕和起诉各自功能的发挥。”

新版《规则》还包括一些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的规定。如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对于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是否收取费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新版《规则》明确,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

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相应补助,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尽如人意,《规则》规定,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说,《规则》的修改不求“毕其功于一役”,对于非重点内容或者涉及尚在制定、修改的法律内容,仅作原则性规定,《规则》通过后可以再制定相应的文件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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