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下调疫情信息发布机构层级

2020-01-22 07:57已围观

(见习记者 唐爱琳)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日前引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讨论,有学者建议下调向社会公布疫情的行政级别,以保证信息公布更加及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级部门公布本行政区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北京大学医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的杨健博士告诉财新记者,她曾在2019年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准备工作中呼吁,希望立法更明确疫情公布的授权行政级别,适当调降。

她建议,对于定期公布信息,将原来的“省级”拓宽为“县级以上”;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信息披露,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根据疫情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疫情信息。

她解释道,这一规定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即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和信息的及时性,现行标准下的行政级别较高是更多考虑了前者的结果。

1月20日,武汉卫健委通报,在18和19两日共新增136名确诊患者,同日,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呼吸病学专家钟南山确认存在“人传人”。翌日武汉卫健委通报,该市有15名医务人员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另有1例疑似病例。

此前武汉卫健委自首次通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后,一直到1月11日,均强调未发现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朱芒对财新记者表示,应对疫病传染的可能性进行沟通、发布,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对发生的疫情进行及时准确的通报,以便早期预防。他认为,目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可能会错失疫病防控的最佳时机。

当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而在确定为传染病前目前尚无明确的公开要求。

朱芒认为可以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主动公开的条款。2019年修订的《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朱芒解释,此处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应公布的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朱芒还指出,相比于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时,目前来自于媒体等机构的外界监督明显不足。

此外,杨健还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添加风险评估制度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分析传染病相关信息,评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发展态势;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或报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评估决定是否进行预警、启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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