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过亿 湖南高速系统两巨贪二审死刑改无期

2019-01-07 15:59已围观

(见习记者 王梦遥)在一审被判死刑近四年以后,湖南省高速公路腐败窝案中的和迎来命运转机,两人二审均获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2月3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曙、原总经理胡浩龙因受贿金额分别上亿元,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数罪并罚一审获判死刑。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财新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二审判决书中写明,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对彭曙、胡浩龙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作出前述判决。

湖南省因近年来频现“交通系统腐败案”而备受关注,彭曙和胡浩龙所涉案件十分典型。2013年6月18至22日,两人所涉贪腐案在娄底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除这两人外,该案被告还包括湖南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江林以及海南和张家界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张晖。

2015年2月3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据湖南当地媒体红网报道,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娄底中院认为,彭曙、胡浩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数罪并罚判处二人死刑。两名同案人彭江林因受贿罪获刑11年6个月,张晖因贪污罪获刑11年。

后来新华社披露的情况显示,该案中彭曙和胡浩龙联手受贿、贪污、进行内幕交易。两人基本同时期在交通系统搭档任职,且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多次受贿都是两人“共同完成”。

此外,一审中检方还指控,2005年至2009年间,彭曙、胡浩龙两人利用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商人张晖利用张家界龙阳公路建设机会,三人共同策划通过相关公司虚增股份、虚假投资等多种形式,3500万元高广房转让款除110万用于相关公司办公费外,其余被三人平分。

彭曙、胡浩龙两人除贪污受贿外,另有一项罪名为泄露内幕信息罪,即两人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信息,并使他人非法获利。

一审宣判后,该案被告人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1年9个月后,2016年11月2日,湖南省高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在二审的最后陈述环节,生于1965年、时年51岁的彭曙称,“我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造成公司不分,合法违法违纪不分,我诚恳接受法律制裁”,他同时提到“我上缴了一个多亿的欠款,没有挥霍和浪费,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从2016年11月二审开庭到2018年12月二审宣判,又过了两年,此时距离彭曙、胡浩龙2010年9月27日被刑拘已过八年时间。期间,《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了重大调整,不再唯“数额论”,而是同时考虑“数额”与“情节”。此后,2016年4月18日,“两高”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上调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接近该案的知情人士称,从二审判决书“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对彭曙、胡浩龙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的表述来看,《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修改是判决书给出的改判主要理由。“二审在事实认定方面与一审没有太大区别,但是认定了彭曙有立功情节,胡浩龙有坦白情节,还有就是认罪和协助追回案款的情节。”

澎湃新闻在报道中提及了二人的立功情节。如彭曙、胡浩龙在总额超1.7亿元的受贿中,没有索贿600万元,并主动供认收受王祈生、张友生、覃赤兵、甘立勤、彭江林等人钱物的事实,构成坦白;在彭曙、胡浩龙与张晖共同贪污3500万元的事实中,二审法院认为该贪污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彭曙对该犯罪构成自首;彭曙到案后检举、揭发了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曾伟受贿、贪污的事实,二审经查证属实,认定构成重大立功。

财新记者了解到,该案的另外两名被告人在二审中刑期也有所调整。一审中彭江林因受贿罪获刑11年6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9年;一审中因贪污罪获刑11年的张晖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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