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乘冲突频发 两高一部出台文件从重处罚

2019-01-12 11:27已围观

(实习记者 陈缘 记者 单玉晓)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威胁交通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2018年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份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意从定罪量刑等多方面加强对审判实践的引导,体现对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

在定罪方面,《意见》明确,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中国《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10年有期徒刑;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向财新记者表示,司法实务中对于乘客妨害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有时也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即使《意见》不做此规定,按照刑法法理,绝大部分妨害安全驾驶类案件就应当如此处理。现在出台这份文件,或许是为了统一司法实务的做法,将处理方式以明确化,同时也是对社会热议事件的回应。”

前述定罪标准是否过于绝对,进而限制了法律适用空间?劳东燕的看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也就是说,“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判断,若司法解释将一类情形统一规定定罪标准,在一些极端个案中可能会出现问题。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在讨论中,不乏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的声音。就增设罪名的必要性,劳东燕表示,妨害公共安全严格说是一个事实概念,难以界定,而且现有罪名已经足够,并不存在处罚漏洞问题。 “这类行为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由轻到重的现有罪名体系中都可以适用。如果再新增一个罪名,那么该罪名与我们现有的罪名之间有何关系,又是需要再探讨的问题。” 她说。

在量刑方面,该《意见》提出对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对“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持械袭击”等几类特定情形将从重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中国《刑法》中的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劳东燕向财新记者表示,《意见》所述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只是一种方向性指引,体现了司法对此类行为的从严打击,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不法程度、对法益的危及程度、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具体案件适用缓刑与否的裁量,留给地方法院和法官更为合适。

此外,为鼓励乘客及时制止妨害安全驾驶的危险行为,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意见》还规定,乘客采取紧急措施,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劳东燕分析,和前述定罪量刑的规定相比,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更有现实意义。她解释说:“就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来说,但凡当时车上有其他乘客在女乘客殴打司机时进行阻拦,就不会发生公交车上15人无一生还的惨祸。由于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把握标准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人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将阻止乘客违法行为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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