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交易所债流动性有解 转让结算服务拓宽

2019-05-25 08:00已围观

违约后流动性缺失、风险定价困难以及处置手段有限的状况将得到改善。

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称《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

此前,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已经推出了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交易机制,当时只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的到期违约债券可以参与此业务,本次《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交易所发行的违约债券也能进行转让。

《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除存在不适宜转让的情形外,特定债券原则上均应当按《通知》有关规定转让。

具体来说,特定债券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当特定债券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一是特定债券的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二是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是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指出,特定债券在转让制度安排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特定债券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二是特定债券仅安排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三是特定债券的转让以全价报价,并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再提供应计利息数据;四是特定债券的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五是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根据《通知》中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仅限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目前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交易主体还不多。但在市场人士看来,此举的意义还在于,即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没达成,“由于北金所的转让底价是向市场公开的,行情是透明的,对市场有参考意义;如果通过这个机制逐步建立垃圾债市场,有一些标的估值就可以作为市场参考价。” (详见财新网“”)。

除了披露定期报告和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这类常规要求。《通知》还指出,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证监会发言人高莉表示,为违约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助于形成有效疏导风险的机制安排,改变此前债券到期违约后即摘牌,投资者只能被动等待兑付的情形。此外,还有助于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促进信用风险出清。帮助投资者及时处置不良债券,满足产品到期清算要求。同时,还能促进形成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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