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政策延续 1%扣除标准未放松
2019-09-17 11:18已围观次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再续五年,但只是对此前政策的延续,并未如行业预期作出明显修改或放松。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明确》(下称文件)明确,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是: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此处所称“金融企业”主要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表示,上述规定是对2015年两部委发布相关文件的延续——2015年文件有效期是从2014年初至2018年末,本次发文有效期是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容和2015年大体一致。财新记者对比两份文件亦发现,除了部分措辞更加严谨,基本规定确实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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