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征求意见:骗保拟纳入失信黑名单

2019-04-12 07:58已围观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11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国家医保局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处罚。此外,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

本次公布的《意见稿》中,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报告信息的检查、抽查、分析、运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此外,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线索查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另外,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意见稿》中也明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意见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处罚。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其中,有定点医药机构故意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虚假信息等情形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违反条例相应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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