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人启事,请回答我们的问题

2019-03-04 09:22已围观

高考移民,档案全假干部,混迹在公务员队伍中的双面人!
精心包装、虚假伪装,对外展示的一面——

郭栋,男,档案籍贯: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中共党员,身份证号:610628198407192438。现任中国司法部办公厅会议处干部。2005年至2009年就读于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档案管理专业。2010年考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公务员身份。2017年11月通过中央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进入中国司法部办公厅。
现实中不为人知、穷尽隐瞒,郭栋真实的一面——
郭栋,真实户籍: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古营集镇东杨庄村李诗庄村,真实姓名:李庆,身份证号372922198301024452,(该户籍在国家清理双重户口时,通过照片比对被发现为双重户口情况,李庆的户籍以本人死亡的理由在古营集镇派出所注销,但是注销痕迹可以查询——司法部机关纪委已查实)。在2005年参加高考前一直在老家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读书,2000年至2005年在曹县三中就读。2000年在高一十三班,高二高三在十八班,2004、2005年在曹县三中复读两年在文科复习班五班。2005年,高考前夕,郭栋父母花钱在陕西富县找到一个叫郭良功(仅此发音)的家庭,凭空加了一个家庭成员,造出来郭栋的假户口信息,只是为了郭栋能在陕西省参加高考。2005年高考,陕西和山东高考分数线的巨大差距,山东的李庆摇身一变成了山西的郭栋,利用陕西的身份考进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档案管理专业学习,于2009年毕业取得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
李庆父亲:李正为,退休教师。李庆母亲:周凤英,农民。李庆父母均为李诗庄人,且生活在李诗庄村。
2010年,郭栋利用造假的档案、假身份考入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公务员身份。
2013年,郭栋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加入中国共产党,从未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在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工作期间,郭栋利用假身份考取了司法证。
2017年11月,郭栋通过中央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考入中国司法部办公厅工作。
郭栋为了彻底摆脱自己的真实身份让自己的两个孩子也姓郭,一个叫郭熙雅,一个叫郭俊泽,至此,郭栋本人彻底背叛自己的祖宗,想让李庆的身份在历史的尘埃中彻底消失。
郭栋身份造假、姓名造假、年龄造假、户籍地造假、家庭成员造假、档案造假,挤占其他省份教育资源,严重违反中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组织纪律。
郭栋身份造假一事,已被中国司法部立案调查并且查实其造假事实,司法部给出了党政纪处分。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部应该将郭栋开除并且抄送郭栋毕业的南昌大学,南昌大学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消郭栋利用造假身份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而司法部,只是表面上给出了党政纪处分,其余生活工作丝毫不受影响!
郭栋档案造假、高考移民证据确凿,请求南昌大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取消郭栋利用虚假身份档案取得的学历学位、注销其学历学位证书及取得的相关资格。
据说,郭栋档案造假一事,早在他在菏泽检察院工作时组织上就已经知道了他这一违法事实,并且做了象征性的处理。那么,令人奇怪又不禁要问的是:菏泽市检察院几年前就知道的违法事实是如何处理的?处理后在本人档案和单位纪检部门又是如何体现的?可有档案记载?他既然是一位全假干部又是如何一路绿灯的考到了国家司法部?在司法部干部考察时,菏泽市检察院又是如何向组织汇报的关于郭栋档案造假一事的?
也想请问请问国家司法部,是如何把这位全假干部招录到司法部的?请问国家司法部,这样的干部在司法部干部考察时又是如何把握的?请问国家司法部,替郭栋隐瞒了多少不能说的秘密?

以下是郭栋违反的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条例规定:
1、2005年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2、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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