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材料得罪检察院及黑道白道等道有底蕴的校长,检察院不顾事实胡乱断案1

2019-03-06 02:00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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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这个贴时,我丈夫快含冤入狱了。取保候审快两年,期间发生了许多蹊跷的事,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不到体现,因为我在侦查结束拿到起诉意见书,觉得不符合事实上交给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长阮祝军材料,告了办案人员与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相互不正常交往及办案中的违纪违规现象,并有举报内容,没多久,学校领导就通过他们逐步反馈知道内容。要求见正检察长,两次先答应,后借故推脱,在嘉定已经没办法搞清楚事实。下面是他的陈述:
我是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教师,2011年4月12日接受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因涉嫌受贿于2011年4月13日被立案调查,2011年4月13日至4月20日刑事拘留,2011年4月20日由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2年4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4月20日由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2013年1月14日提起公诉,2013年1月29日嘉定区人民法院通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013年2月20日第一次开庭审判,2013年3月4日第二次庭审。
漫长的等待使我们全家身心疲惫,我一直希望彻底查清我的问题,检察院也承诺为我查清事实,但令我失望的是,到现在为止我也不清楚到底自己有哪些具体的犯罪事实,起诉书上所谓的犯罪事实也语焉不详。从案发至今已经一年十个多月了,结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和学校的种种所作所为,整个过程疑点重重。因为可能涉及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侦查人员违纪。
一、主要疑点如下
1、确定立案基础的20余万元左右发行费问题(该费用我上交后学校财务不按规定入账,均入在与购书业务无关的嘉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前进进修学院嘉定分院等账上),学校隐匿账本,检察院不查;上述账本在我一再要求下才拿出来(最关键的前进账本在2011年4月18日我向第三方看守所徐健教官反映请求他转告检察院一定要查前进的账后这本账才出现),但至今从未与我核对,难道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光的问题?公办学校产生的发行费入在民办学校(前进账上反映购书不到4万元,发行费竟然达到近28万元)的账上,目的是什么?这符合财经法规吗?这些钱又用在什么地方?因为按规定公办的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不能随意发现金而民办学校相对宽松可以发现金。恳请大家评个理,学校为什么隐匿,检察院为什么不查?因为这些账本4月12日当天在查其他人的时候均在,为什么查我的时候不见了踪影,还要在4月19日以后“学校才马上配合寻账”(2012年4月5日检察院录音,主承办侯建新说)。
我实在不清楚他们立案的基础到底是什么?20余万元我全交了,自己因为不清楚学校藏账而误以为漏交58000元也不存在,检察院起诉书上说的28000元从来没出现过,而我在担任综合部期间经分管领导同意拿的4万余元用于教师聚餐检察院侦查人员陆华说只要跟学校讲清楚就可以了,那么他们凭什么立案的?
2、检察院从2011年4月12日傍晚开始至4月19日置我强烈要求查学校所有账本的事实于不顾,始终拿2006年全年仅仅在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账上上交1100元来逼问我如何解释2006年全年发行费问题,我说2006年因为学校印了相当部分数量的校本教材发行费相对少一些,但10万左右还是应该有的。他们抓住这一点,一定要我说明这些发行费的去向,并“循循善诱”地要求我回忆拿了多少,交了多少,自己私吞了多少,无中生有地要我回忆拿第一笔时什么心情。这难道不是骗供、逼供、诱供吗?因为2006年这些发行费全部交在前进这本被学校隐匿起来的关键的账上。
3、是关于东方激光等供应商暗扣问题。暗扣问题与我无关,我从来未谈过、提起过、索取过暗扣,有其他人拿了(据说相关人员在得知东方激光和金山石化工业学校出事后甚至可能是检察院谈话后补交20万元,有多条线索供印证)。我不明白我到底和东方激光窝案在哪儿扯上了关系。明扣我都上交了,暗扣根本没拿,我实在不清楚这里面有什么玄机?我想是否因为检察院没办法向上级交差而让我充当替罪羊?因为该案据说是上海市反贪局督办的。可能拿巨额暗扣的人反而没事,这又是怎么回事?
我不明白2011年4月12日在学校问我的时候侦查人员提到过暗扣问题,陆华还说过暗扣扣率蛮高的,此后从未提起过,直到2012年4月5日下午在检察院讯问室陆华说东方激光原老总何学仪作证说暗扣扣率最高达到20%(检察院录音录像为证,但没有笔录)。估计市反贪局督办的也是暗扣的事,查明扣的话2011年4月12日一早肯定也要查我的,因为我也经办过两年,为什么他们检察院当天临走时才想起来问我。我不明白假如真是我拿的,他们应该重点问我这件事,为什么一年中他们从来不问我这件事情,而且据说有人是与暗扣有关的,检察院2011年4月12日当天是来查徐军的,他暗扣拿了没有?
4、关于前进进修学院嘉定分院等关键账本问题。假如我不知道有前进这本账的话,那岂不是比赵作海还冤?人活着他是会自己出现的,账本又不会自己主动现身!
1)、为什么我交的大众工业学校的教材发行费会出现在前进进修学院嘉定分院账上,是谁让财务人员做的?财务人员不可能自说自话随便入账吧?调查当天前任分管领导徐克俭(退休5年至今还聘着)、现任分管领导朱凤芬均在,怎么没人出来说话?为什么财务人员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话,说明入在什么账上(现在主要由曹勤收在现代培训中心账上),什么账上不收的(大众工业学校出纳徐梅芬知道她是不收发行费的)?为什么2008年工业学校和嘉定区职业技术学校账上以实训中心名义废铁屑名目交的费用她们凭什么可以说明是徐军交的?(他应该以自己的名字、教务处或供应商名义上交,我们学校本来就有实训中心和废铁屑栏目,而且在这件事情之前检察院也在查废铁屑)。我怀疑是不是在查废铁屑的时候算废铁屑,查发行费时算发行费,一女二嫁?
2)、4月12日当天我就问所有账是否查过,他们检察院肯定地回答所有的账都查过了。他们说的所有账是指什么账?我说了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上海大众工业专修学院、前进进修学院嘉定分院、培训中心、创学园区等5本账及哪些财务人员,其中最关键的前进进修学院嘉定分院的账是4月18日在我请求拘留所的徐健教官转告检察院必须查的情况下才露出水面。期间(应该是4月15日)出现的培训中心账本上查到的10万余元也是在我再次说了上述5本账及交给过的李华(姚向英)、杨东琳等财务人员后才出现的。每次讯问我都说上述账本及收过我上交教材发行费的财务人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这个过程说明了什么?为什么我要求查账就这么的难?检察院难道没有仔细查账的义务?学校难道没有提供账本的义务?
3)、4月20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侯建新检察官告诉我前进账本上肯定有我交的发行费,但数目不告诉我。他为什么不告诉我?21日下午让我去核对时说临时有事让我不要去,还给我爱人说相信你老公是个好人(侯建新打电话给我爱人时说,我的手机他们扣掉了),直到2012年12月10日拿到审计报告才知道数字。我想原来只要一有证据第二天就给我看相关发票复印件,而前进账本上的发票复印件我为什么看不到?我要求了几次都没有成功,他们回答我是检察院核对的。明知道我发票处理掉了,还问我说你交的,发票呢?更何况有的发票是给对方的,我怎么拿得出?
4)、现教务主任等的账也涉及前进账本,那为什么他们在此账本上的发票查到而我的没有,是何用意?
5)、我有权利要求核对吗?若有的话,那么为何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有核对,正常吗?因此,我有理由怀疑:前进进修这本账上是否隐藏着不可告人、见不得光的东西?
6)、现在我知道其实学校还有嘉定区职业技术学校、嘉定工业技术学校、食堂等账,可能还有其他不该有的账如实训中心收的钱放什么账?假如入在这几本账上,我真的不知道后果会怎样?
7).2011年4月25日,我爱人找朱凤芬了解前进账上到底有多少教材发行费,她让张晓莹把所有数据给她,她计算后我爱人让她写在纸上,具体为2006年72740.1元,2007年22565元(前进账本应该是2007年3月前进进修学院嘉定分院撤销时结束的),还有2005年有18万多(其中2005年12月 55700元是我交的,因为我印象中记得收过56000还是58000元左右上交财务但检察院陆华说账上没有,因此我怀疑是否上交,故检察院就根据我说的记了事实上并不存在未交的58000元,因为实在记不清是55700还是57700元左右).并说账上有咨询费也是我交的。(实际上根据审计报告当天我总共交了58700元与58000元吻合)
8)2011年4月19日当天下午,检察院陆华、侯建新等来看守所提审我时,我说了给徐健教官讲过请他转告检察院查前进账的事,也请陆华他们一定要帮我查前进的账,当时陆华答应我马上与学校联系。在我说了以后,陆华马上走出讯问室打电话。我不清楚他打给谁电话,从我爱人在学校看到的情况看,估计是打给高明副校长的,再由他转告高康校长。高明告诉高康校长时高康还说了一句“她弟弟也在弄,怎么到现在才想起”,他还让我爱人一起上去找,并说找的越多越好,我爱人上去后,朱凤芬不让一起找。
9)2012年12月20日,侦查科在讯问我是说学校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指的是什么地方不对?隐匿账本这一重要证据难道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就可以了吗?这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所有知道账本的人怎么会口径一致,没有人安排可能会这样吗?财务人员曹勤2011年3月9日刚收过我两笔发行费,她为什么不说我交的发行费应该入在什么地方(肯定不是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账上)?为什么她2007年以后才到学校,而2011年4月12日查账的时候要由不知情的她来配合检察院?其他的出纳和会计呢?4月13日这一天还一本正经地查明知道不收发行费的上海大众工业专修学院的账?财务人员徐梅芬4月13日查账的事记得清清楚楚,为什么4月19日查前进的账反而是记不清了,应该是有事实出现的账记得清楚才对呀。
5、关于我涉嫌犯罪的事实,数据怎么出来的始终不与我核实。2012年4月19日起诉意见书上的数字只有一个总数77300元,我不知道是怎么组成的。经我们强烈要求进行司法审计后,2013年1月14日送法院的起诉书上的数据变成了66000余元,分成担任教务主任期间28000余元和综合教学部主任期间38000余元,没有明细。我直到2013年1月29日到法院拿起诉书时才知道28000元这件事。在2013年1月10日起诉科周尧杰讯问我时我问起诉意见书上的77300元的组成,他回答是不一定按照这个数字认定。我想知道到底多少数字,他也不说,还说到庭上会给我看的。从2011年4月20日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一直承诺会查清事实真相,我在2011年9月6日的书面材料中也强烈请求检察院彻查,我想,既然是事实,为什么不能摊开来,而要这么遮遮掩掩?我想我什么都蒙在鼓里,到法庭上我怎么说?我的律师也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也看不到这个28000的具体情况,让他怎么辩护?法院的书记员黄薇也是这么说的,到法庭上给我看。
6、起诉意见书上说我是自首,到底自首的是什么我不清楚。我在2011年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因为学校藏账及检察院不查账的原因,误以为自己漏交了一笔56000还是58000元左右的发行费,他们记了58000元;另外,4月12日在学校找我谈话时我就主动讲了经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高明同意将向上海金山鹤鸣书社购买教辅材料所产生的发行费45300元左右用于综合教学部教师聚餐,因为我觉得自己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4月20日的悔过书上也是写了这两笔数字。那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自首也必然是这两笔数字了,现在的关键是58000元这一笔被审计报告证明我已经于2005年12月1日(按学年算是2005~2006学年的,即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上交学校财务了,审计报告澄清了事实。
综合教学部主任期间的发行费已经部分用于教师聚餐,开始不调查,后来直到侦查阶段结束前(2012年4月10日)才由学校综合教学部主任张卫国组织综合部老师写材料,其中添加了我从来没说过的发红包一事,激起老师对我的恨。这一部分应该是认定自首的,就算不考虑领导同意的因素及部分已经用于教师聚餐的事实,数字与77300元还是有32000元差额的,这不明不白的32000元自的什么首?事实在哪里?
7.起诉书上说我否认了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拒不认罪。我从来没有否认过在担任综合教学部主任期间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他有的教学部和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也有类似情况,我只是其中的一个,我在2011年9月6日书面向检察院侦查科反映过,在2012年4月19日将有关材料交给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而且检察院在2011年4月12日也查过教务处徐军这个问题(当时据说是高明副校长担责任就可以,没事了),至今他们错都不提,更谈不上是罪,因此我很迷茫,迷茫于我的行为算错,是罪还是非罪?法律认为是罪,我认罪,只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侦查阶段我供述的可能漏交58000元左右,是审计报告已经澄清了这个事实。
至于起诉书指控我的担任教务主任期间收取28000元回扣的犯罪事实,从2011年4月12日至2013年1月10日起诉科最后一次讯问我为止,从未提起过这个事实。这个期间,我收取的发行费都上交了,审计报告可以证明这一点。同时,在2011年4月十几日的审讯笔录中,应该是检察人员提到过我共收取25万余元(笔录上写我说收了25万余元回扣,另有几家发行商的金额:好像是上大文荟7万多,外文图书7万多,华理文化6.4万元。我想我不可能记得这么清晰,只能是侦查人员说的或者可能他们根本没说直接写上去的),那说明他们已经统计过我共收取和应交的发行费数额,这与我审计报告上实际上交26万余元发行费是吻合的。
8、司法审计可以有初稿吗?审计可以边审边问吗?审计涉及到我的账本(2005~2007)要拿到会计师事务所而涉及其他人的账本(2008~2011)在学校审计?为什么四家(其中两家根本不涉及到,未收过废铁屑,她们也能作证吗?)学校的财务人员要给徐军专门说明四笔名义和名目都与徐军无关的卖废铁屑收入是徐军交的发行费呢?因为学校有实训中心这个职能部门,废铁屑也是在这个部门学生实训时产生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怎么搞得清哪些是发行费,哪些是废铁屑?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卖废铁屑的收入都可以算作徐军交的发行费?
9、2011年4月12日当天检察院到学校找我谈话,我主动说了担任综合教学部主任期间的经请示领导同意拿的发行费,我要说用途,他们不让说,陆华说你只要把担任教务主任期间的事情讲清楚,这个问题你跟学校讲清楚就可以了。2011年4月21日上午、4月25日、5月4日我去检察院,我说了担任综合教学部主任期间45300元用于教师聚餐的事,侯建新说你说这个好意思吗,我们有更好的办法,我不知道他说的更好的办法是什么?是不是用在徐军身上的好办法(校长、杨建英都说是来查徐军的,而且是市局督办的,据他的好朋友说吃掉、用掉,高明担责任的)?
10、侯建新口口声声说徐军刷刷清,都摊得出来的,那为什么还要几次约谈他,其中2011年7月15日左右那一次约谈,他的几个好朋友都认为他出不来了,为什么?既然是摊得出的,那他为什么供应商华理文化我从审计报告中看不出他交过发行费的痕迹?既然刷刷清,据说他拿的东方激光暗扣又交在什么地方?审计报告中根本看不出。这是否意味着徐军拿的发行费只要学校账上没有,都可以算作是用于吃掉、用掉的来搪塞?
11、2012年12月20日,侦查科最后一次讯问我时,侯建新追问我为什么华理文化一笔发行费未交?我当场指出有三笔。事后我仔细看了审计报告,明明是徐军等看不出上交过的痕迹(相对应的以徐军等或供应商华理文化的名义上交)。另有一笔2008年3月金山鹤鸣书社的购书业务明明是徐军经办的硬说成是我经手的,而这一笔业务的发行费在审计报告中也找不到痕迹,不知侯建新是何居心?
12、我在2012年4月19日上交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阮祝军检察长相关材料后,里面有录音及举报内容,5月9日我爱人见王忠卫副检察长的时候反映了一些情况,也答应我保密(笔录上有)。为什么校长不久就得到消息,说把他的录音在检察院到处放,检察院有人逐步逐步反馈信息给他,威胁我们事后要好好算账?(有录音)是谁泄的密?
13、2012年5月9日我爱人在检察长接待日王忠卫副检察长说让我们提供无罪的证据(笔录上有);2012年2月15日高康校长要我们把害我的人找出来(有录音);检察院办公室王强主任始终要我们提供没有给他们的材料,否则永远查不清楚(有录音)。查清事实真相是检察院的职责,怎么能把始终没有提过的28000元硬扣在我头上。
14、检察院有先进的测谎设备,按照常理,如果案子存疑,即使不能作为证据,也可以作为评判的一个参考,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测谎。
15、为什么高康校长口口声声说我在担任教务主任期间拿了很多,到2012年9月12日还在说(有录音),这与起诉书上根本不存在的28000元相差甚远。在侦查快结束前,高康校长和学生处叶正介主任找我爱人明示暗示,意思数字可能压到3万元以下,很有可能是免于刑事处罚(有录音)。他们是不是想骗我先认下来,然后再把市里面督办的可能人家拿的暗扣压在我头上向市里面交待, 可能真正拿暗扣的人可以逍遥法外?
16、高康校长说检察院到时会暗示,如果上诉会怎么样,不上诉又会怎么样,还要我乖乖的给他们(陆华等)一个面子(有录音)?这是不是在威胁我。所以这一次上法庭,我估计如果全听他们的,我认了我其实根本没拿的28000元,就有可能判缓刑,我没听他们的话,我只讲事实,他们就判我实刑。请领导彻查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28000元的来龙去脉。这28000元,其实可以证明是他们有没有办错案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对我是否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依据。
17、从案发一直到现在,从各方面的反馈,都说我的态度问题,我搞不清楚是不是要我没拿的也承认是拿的,在看守所被他们误导的以为自己可能漏交的56000还是58000元不要翻供,才称为态度好,我讲真话就是态度不好?因为做综合教学部主任期间的事我从来没有否认过,不存在态度问题。
18、2012年12月20日,侦查科顾赢峰在讯问室说我2012年4月5日在办公室给他们录音,态度不好,在捉弄他们(看检察院录音录像),正因为他们前面说过的都不算数(侯建新在2011年4月21日下午13点15分左右与我爱人通话时说相信你老公是个好人,那时最关键的账已经被我逼出来了,估计现在也赖了。陆华2011年9月5日借叫我去拿手机,责问我“这个阶段谁允许你去咨询,你咨询谁了,告诉我”,等等),我录音既是出于无奈,更是出于对他们、对我自己的保护,我想他们是强势不需要保护,但处于劣势的我难道不需要保护?那为什么法律上要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不是对他们有利的才录音录像,前期工作做好了再录音录像?
19、他们检察院也说案件复杂,情况特殊,我不知道复杂在什么地方,特殊在什么地方?按说28000元从他们说的是发行费差额的话并不复杂,应该是很容易查清楚的。
20、审计应该什么时候审计?长达一年的侦查期间,为什么不进行审计?他们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法律书上规定司法鉴定是在侦查终结之前进行的。审计应该是由谁提出申请的?为什么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进行?学校隐匿账本,外面也听说查到了不该查到的东西,2012年4月19日交给检察长的材料里我也怀疑账本里有见不得光的东西。如果不审计,2012年12月20日侯建新说我华理文化一笔钱也没交我怎么说得清,那么他们是不是可以随便把我交的说成没交的,把不是我经手的说成是我经手的。
21、28000元我始终不明白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具体是由什么组成的?因为起诉意见书中的77300元没有明细,是否已经包含28000元不得而知。从侦查人员办案的过程看,他们始终没有澄清我58000元已经上交的事实,那么77300-58000=19300元,与28000元是不相符的;若58000元已经澄清,那么应该是28000元+45300元=73300元。更何况假如这样的话,他们早就应该给我讲明58000元已经不存在了,应该再要问我有没有其他问题,不应该没有任何讯问的情况下给我强加28000元。从学校张忠明等老师处了解到,他们似乎应该在4月12日就已经给我定了28000元左右。因为当时在我说了担任综合教学部主任后的42000元左右后,就传出来我总共拿了7万元,说本来是3万左右。结合2012年2月20日高康校长和2012年2月4日学生处叶正介主任说的3万以下,他们应该早就定好28000元左右了,那为什么不告诉我?而且2012年11月27日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王强电话中说“这个案子肯定有啥证据了啥没有弄清爽,所以他没有结掉”。“但是这个案子现在结不掉,你肯定是有情况或者讲案子没有查清爽,这肯定要去弄清爽,那么就要些时间”。“那案子现在可能证据没有到位,或者证据有啥情况”。“你不讲出来,案子永远存在疑点,我们办的清爽吗?”(有录音)查清证据应该是检察院的职责,案子查不清楚是谁的责任?难道老百姓没有线索的话就可以认定有罪吗?
22、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伟明在2013年1月10日讯问我时说你为什么不举报单位收取发行费的事情,咨询了一下,好像学校将公办学校的发行费入账在民办学校账上至少是违纪的,如果收取的相当部分发行费不入账,那么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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