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还是人大于法?还是村干部有护身符?

2019-03-29 09:20已围观

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安徽省宿松县公安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检查执法力度,在2019年3月7日当晚的整治行动中共查处饮酒4起,醉驾4起,毒驾1起无证驾驶2起。在宿松各地媒体次日进行了报道,在当地网络引起广泛关注,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西口村现任村会计杨良德,中共党员、于2019年3月7日晚大约20时左右,因醉酒驾驶为逃避检查绕路在复兴镇一小路口被县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抓获,当场吹测确定为醉酒驾驶,后抽血经检测机构化验进一步确定为醉驾,经公安机关裁决。杨良德于3月15日至3月18日刑拘于宿松县公安局拘留所进行刑事拘留。我于2014年同样是因饮酒驾驶被交警查处。后开除在村委会里一切职务。针对此事本人教训深刻,认识很深,真正认识到了法律健全,法律的完善。杨良德作为是党员,是村干部代表着本村几千人民群众的形象。应该遵纪守法,却知法犯法。应该要罪加一等,加重处罚。但是,在宿松不同时期的司法机关,处罚的程度有天壤之别,据说,宿松县检察院准备对杨良德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是不是有关人员和检察官头头、政法委领导疏通了关系。这样是否会导致酒后驾驶层出不穷???是不是与当地司法机关有关???是否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样难免产生贪污腐败。这样就难免让人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如果执行不到位,法律规定的再到位,也是形同虚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驾可以免刑,但是,“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免刑罚要有法律根据”,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认为危险驾驶罪已经很轻且标准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驾,已经不好再认定情节显著轻微;要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要做到罪责相适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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