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提供证据清单,不提供证据,真够矫情!!

2019-03-29 09:37已围观

只提供证据清单,不提供证据,真够矫情!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装萌的不利后果
1、2019年3月15日16时15分,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工作人员以其手机给我的手机发来以下短信:被申请人已递交答辩,请你有时间来领取。
2、18日上午,我来到独任仲裁员简文勇办公室,我说:“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吗?”简文勇说:“只向法院提供了一套。”我说:“那怎么行呢,证据材料的正本和副本的格式、内容、附件必须一模一样。”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规则(试行)》(赣劳社仲[2005]7号)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仲裁委员会收件人和提交人在收据上签名或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简文勇说:“那有什么办法,她只肯提供一份。”我说:“您可以责令她提供啊。”简文勇拔高嗓门喊:“她就是不提供,我能奈何?”经我再三请求,简文勇同志勉强同意借我出去复印一套。
被申请人制作了两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并在其下方的举证人一栏加盖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公章,却不提供对应的两套证据,这不是明摆着蔑视、戏弄仲裁委和申请人吗?
简文勇对所借材料进行了编号,并写“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借取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60页以供复印,(承诺)3月18日下午下班前交回。”并让我签了字据。我复印后于次日上午交回。直到前天,我才认真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发现问题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此,“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仲裁委应当追认并通知“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应诉。
对方当事人以“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身份答辩、举证、乃至参与诉讼是不合法的、没有资格的!
2、员工手册、工资条、月度考勤汇总表等证据没有提供给我复印,所有的所谓证据均无制作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所有的所谓证据均无加盖单位公章,违反了以下法条: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规则(试行)》(赣劳社仲[2005]7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
4、在一份无题目的材料中有以下信息:
序号:88 员工编号:NC000724姓名:黄剑平离职日期:01/03/2018 离职原因(v-主动;0-被动):v-v006对工作不满意年假(天):0.00 调休:0.00 其它带薪假(天/小时):0.00 其它带薪假类型:0.00 平均加班(小时):0.00 工休加班(小时):0.00 假日加班(小时):0.00 病假(小时:0.00) 事假(小时):0.00 迟到早退旷工时数:0.00 实际出勤小时数(仅对入离职):80.4 工资数/小时:0.00 小时数:0.00 平时加点:0.00 工休加班:0.00 假日加班0.00 员工签字:黄剑平(“黄剑平”三个字是手写的,完全不是我的笔迹,千真万确是有人在我此前一直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写的。)
注意:明明是有人以诬陷迟到的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写我:因对工作不满意而主动离职的。综上,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
5、综上,鉴于对方当事人的以上劣迹行为,本申请人诉请仲裁委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否则,本申请人将在开庭时根据以上理由拒绝对对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质证,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可适用的其他法文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规则(试行)》(赣劳社仲[2005]7号)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掌握的,经劳动者指明确系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请求有关联的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核对无异的,应当由核对人员在复制件上或复制品核对记录中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被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反驳意见
针对“分公司”提交的《劳动仲裁答辩书》,我的反驳意见精选如下:
1、我的第5条请求事项的原文是:申请人入职后交了五张一寸彩照,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建行储蓄卡复印件,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必须逐一说明五张彩照的用途,应给而未给的证卡类物品必须交付给申请人。
“分公司”答辩:上述描述资料为员工入职必提供资料,目前申请人已离职,可当庭退还。
为此,我的反驳意见如下:“分公司”应该将养老保险卡、医疗保险卡、失业保险卡等证卡类物品交于我,不得扣留。“分公司”故意装萌,真够矫情。
2、我的第6条请求事项的原文是: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本应产生的工资收入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25200元人民币。(1680×15=25200)
“分公司”答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2018年3月1日已解除,该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
为此,我的反驳意见如下:“分公司”以构陷的方法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当赔偿此段时期我的工资收入之损失。
3、我的第7条请求事项的原文是: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的工作,直至被申请人与业主单位正式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为止,如双方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则工作延续至劳动合同期满为止。
“分公司”答辩: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如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有争议,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合理的诉求,但是在此期间申请人分别在西祠胡同、凯迪网络以案说法、江苏新闻爆料、新浪博客、天涯社区、千亿国际等网络社区发布了诬陷、诽谤被申请人的信息。念及申请人曾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合理合法,故被申请人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为此,我的反驳意见如下:“分公司”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我不向媒体揭露真相,岂不冤哉?我发表的署名文章中,如有诬陷、诽谤、错告情节,甘愿接受对应的法律处罚。
4、我的第8条请求事项的原文是:鉴于双方劳动争议乃第三方势力挑拨所致,请求仲裁委尽可能调解结案。
“分公司”答辩:双方劳动争议不存在申请人所描述情形,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
为此,我的反驳意见如下:
《契约精神是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的灵魂》的第二章节中写:
《解聘通知书》中关于转移档案的的那段话露出了马脚:这份通知书的文稿是第三方势力(我的仇家之一)写作的,因为某篇我已经发表了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记述:
2018年3月2日15时左右,我到达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省人民医院项目部,我说:“上午我已经向分公司和总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分公司和总公司有回信吗?”王姐说:“没有。”王姐说这话时显得心事重重,六神无主,很茫然。
我说:“这是我刚刚打印的两封信。”(备注:《此致爱玛客公司的商请函第四稿(提醒)》,4页;《此致爱玛客公司的商请函第二稿》,24页。)
余琴花说:“不需要,你不是已经发送了电子邮件嘛。”
我说:“不一样,这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我对王姐说:“您交给领导阅处。”我把打印的两封信放在她右手边的桌面上,她显得很木讷,没作任何表示。
余琴花说:“那还等什么,盖章吧。”(余琴花昨天曾对王姐说过:“应诉由总公司派人来处理,我们两个人就卸担子了!”于是,王姐犹犹豫豫地从包里拿出公章,犹犹豫豫地在摊在桌面上的两份打印的《违纪解聘通知书》之一加盖了下去,我在另一份打印的《违纪解聘通知书》的下方亲笔签写了姓名和日期。然后,两人互换了手中的文书。
我拿出三份文书并分别展示给王姐看并说:“这是我与前面的用人单位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的,其一是法院调解的,要不要各给一份复印件给你?”余琴花说:“不需要。”王姐没作任何表示,于是,我便把它们收起来了。
我出示一份复印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给王姐看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公司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我),公司需要填写这张表格,将资金转出去,将我的全部档案(含以前工作过的公司的档案)全部转移出去。”
王姐说:“没有的,我们是私人公司,没有档案,连我自己都没有档案。”
我说:“我以前工作过的公司的所有档案,没人转送过来吗?”
王姐说:“没有。”
我说:“那就说明你们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如果缴纳了,(等同进行了就业登记),社保部门会将我的全部档案送过来。”
王姐说:“你不相信我也没办法。”
我说:“我还有半个多月的工资没结。”余琴花暴躁地、大声说:“你把工服、雨衣还过来,我们就给你结清工资。”我说:“别那么大声音,我签了字领取的劳保用品,属于我的个人福利,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必归还。况且,劳动争议开庭时,我需要工服作为证据,开完庭你要你拿去。”
主管熊思远说:“把工服洗洗,我们还能给别人穿。”
我说:“好了,不争了,我把此项诉请一起写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
此后,我见王姐在接电话,一时半会应该没完,兼顾被余琴花闹场似的一阵吼叫,心情和情绪都很低落,我转身就离开了,走出一百多米,我突然想起一件事情,回去说:“我指定将我的档案转移至南昌市社保部门,即转移至居所地而非户籍地。”
王姐说:“我们是私人公司,没有档案。”余琴花说:“你的档案现就在南昌市,不需要转移。”
综上,王姐(爱玛客公司南昌分公司人事部部长)说没有档案,余琴花(爱玛客公司南昌分公司省人民医院项目部经理)说档案不需要转移,那么,分公司怎么可能主动提出“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将你的档案转至你户口所在地”?“有关规定”到底指什么规定?“户口所在地”又指户口所在地的哪个部门?
综上,为了不让“第三方势力”的阴谋得逞,经三思,我彻底删改了原先写作并发表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愿意作出最大的妥协和让步。
综上,如果“分公司”不知进退,不知拿捏事情的分寸,我将反守为攻,因为我可打的牌蛮多、蛮大、胜算率蛮高,别逼我改主意,我属于绵里藏针的人物和类别,在我隐藏我的攻击性时,我是一只羸弱的绵羊。
四、不尽事宜
不尽事宜,详见《契约精神是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的灵魂》。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207098682、hao13027241181@163.com、
2019年3月27日第二稿。
后记1: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强国社区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03-27 08:33:17发表了我以“2018依法博弈”为网名而写作的《只提供证据清单,不提供证据,真够矫情!》,截至28日阅读人数已达389个,已赞3个。
后记2:已经发表该文的还有:凯迪网络(以案说法)、西祠胡同(江苏新闻爆料官方平台)、合肥信息网、舒海信息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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