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守明违法造假开庭

2019-03-30 17:16已围观

举报人:陈君生,性别:男,民族:汉,文化程度:高中,出生日期:1968年 4月3日 ,身份证号码:230302196804034417,联系电话:13302956118.本人在2013年9月份在江苏新沂招商引资的环境下开办东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投资近千万。其中马绕付负责煤炭供应,张现伍负者化工原料供应,徐维海负者石英砂供应,三人于2014年1月23日开始拥有我工厂管理权51%,签订合同并公布;工厂于2014年1月26日晚因煤炭及电的供应商恶意违约的问题而倒闭 。我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并刑事立案;因民事责任将对方诉讼到法院,现公开孙守明等法官违法开庭、违法判案等行为。
一、(2018)苏03民终5357号案件中
1.孙守明法官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开庭。询问笔录中伪造我(原告)到庭,伪造我的回答,在被告有新证人的情况下不依法给我质证,违法判决。询问笔录证据部分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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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拉走我一台机器和八十多万只瓶子,机器是我刚刚买回来的翻新机器,价值55万,我实付53.8万(有银行转账记录可查)。机器和瓶子一直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下,有法院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为证。在判决书中,法院采信被告辨称,法院执行局通知我运回机器,说我没有及时收回,这是明显的谎言,执行局一直没有人通知过我,法官应该很容易查明执行局有没有通知我的记录。另外,案件还在审理中,官司一直打到现在。我无法确定机器及瓶子的损坏程度,执行局怎么会通知我收回。一个电话到执行局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谎言,这种谎言法官为何会被采信?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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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瓶子在法官当庭调解下,双方认定并同意按每只0.20元计算,但判决书下来却按每只0.015元计算。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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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2016)苏03民终6621号案件中
1.因被告在我工厂是管理者,我给被告汇5万元说明是煤炭及电费保证金,被告私自挪用,还在庭审中撒谎,说是我付给他的货款,以下是公安局两被告笔录,在笔录中两被告清楚说明5万元就是煤炭及电费保证金。被告自己都承认我给他们的是保证金,法官却不依据证据采信原则,而采信被告当庭为了利益的谎言,说是我付的是货款。以下是两个被告在公安局的笔录截图如下:
张现伍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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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绕付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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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和被告签订管理协议,有保证金的情况下,被告三日内按协议应该给我继续供应煤炭,保证我的生产。我有保证金及抵押情况下(深圳房产两套,东昊玻璃厂的资产,我抵押物价值1500万以上,我欠被告货款150万左右,)没有及时供煤及电就应该是违反协议,就应该赔偿我的损失。被告在公安局笔录中有证明签订协议的目的及应该供应煤炭的义务,截图如下:
张现伍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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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维海的公安局的笔录(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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