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2019-03-30 18:25已围观

——23岁即将结婚的阳光男孩被丧心病狂的一家人用鱼叉狠心戳死,一年后的今天他的尸体仍然躺着冰冷的尸柜里!
今天是2016年的9月21日,如果没有一年前那个突如其来的灭顶之灾,或许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周岗村2组的周小举一家现在正等待着一个新生命的出生,也可能已经含饴弄孙,尽享天伦;或许周正罡这个过了24岁的大小伙已为人夫,为人父,更加的了解了为人父母的不易,而更孝心父母;又或许他已在广州按部就班的成就了自己小小的事业,为自己爱的人撑起了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天理何在?湖北老河口市小伙婚礼变葬礼“周年祭”



一片美满的小天地。
然而所有的一切停止在了2015年9月21日的上午10时许,这个满怀幸福和期待的年轻人带着遗憾;带着不甘;带着未婚妻的悲伤;带着父母家人的绝望;更带着不解的谜团躺在冰冷的停尸柜里,至今无法瞑目。他永远等不来他场期待已久的婚礼了,也无法给那个他爱的女孩子披上一袭白纱娶她入门,白头偕老了。
在案发一年前的今天,23岁即将结婚的阳光男孩被丧心病狂的一家人用鱼叉狠心戳死(照片),手段残忍、尸体被解刨出来可以说惨不忍睹(照片),不管过程如何到一年后的今天这个案件仍然没能结案,我们无法得知为何2015年9月案发,却直到在2016年6月30日才第一次开庭审理,而这次的审理案件的老河口市法院却没有给到任何的说法,没有判决结果;没有明确定性案件;也没有任何关于下次开庭的计划及排期;不判不决是为了什么?难点疑点在哪里?为了什么我们的当地公检法机关可以这样的不遵照国家的法律流程来执行办理呢?
《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各个环节处理时限的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个案件发生在2105年的?9月21日?,同时凶手是在2015年9月28日就批准逮捕了,如果按照这个时间来进行,这个案件怎么都应该拿到一审的结果了,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直到现在凶手仍然还在看守所羁押,不明白法院检察院是有何“重大的,复杂的”理由要来延误案情的审理判决呢?就算真的有复杂的案情不能处理,为何在受害人家属一次一次的追问下不能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明呢?这可是杀人案件,隶属刑事重大案件?我们的公检法在干什么,国泰民安是口号吗?国家有力武器“法律”,是用来摧残老百姓的吗?

我们回头再看看,引发这个悲剧的最开始。所有的一切都是周正罡母亲在2013年9月6日下午14时30分许遭遇的一场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他母亲韩建华右肾摘除,面部毁容的下场。在有众多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却以双方都是一个镇的人;相互认识;不算肇事逃逸为由迟迟不肯受理。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同样就是杀人凶手:周富安!!!他无证驾驶着无牌照的拖拉机在周岗小学附近无明显提示(转向手势或减速回看)转弯,死者的母亲韩建华骑着摩托车毫无戒备撞上去,人当场撞到处于昏迷状态,毫无自救能力,在韩建华受伤倒地,血流成河的时候,仅仅给村支书打了一个电话,就急急忙忙的逃逸了,为何他不是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为何村支书明确要求他不要离开,不要破坏现场的时候逃逸了?为何撞了自己朝夕相见的同村人后,可以如此淡定的离开呢?
为何事后在居多目击证人作证他肇事时仍然多次狡辩,不承认事实呢?为何造成这样严重伤害了还不愿意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呢?其原因就是韩建华没有得到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而交警部门不肯出具的原因就是:都是一个村的,这样不算肇事逃逸。无奈之下,后经多次上访告状,老河口市交警大队才于2014年12月12日给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这场交通事故,这一纸证明足足迟了一年三个月。而直到周正罡去世后的2015年10月12日交警大队才出具委托要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并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韩建华,重伤二级。这个重伤的认定足足等待了两年多。这是这个孩子用命为母亲要来的司法鉴定;这是这个孩子用命为母亲讨来的公道。
为什么一场有目击证人并造成人员伤残的交通肇事案要受害人长达一年多的上访告状才有一纸事故认定?一个事故认定书就那么难出具吗?难道就是因为是一个村的村民撞人就不算肇事?跑了不算逃逸?为何要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才换来早就应该做的司法鉴定?为什么要拿一条性命来换一个早就应该给到的一个公道?
就因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的不受理不处理,多方推诿不办案才导致周富安拒不承认及诋毁事故事实,并且拒不赔偿受害者任何损失。为何交警部门可以这样的胆大妄为的漠视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后两年多时间我们的政府做了什么?我们的公权力在哪里?不作为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得到纠正?为什么等到老百姓付出血的代价了,才会来处理解决?等待隐患、暴力、悲剧发生,让公众怎么再去相信法律时效性、公正性?

为此,我们尝试着追寻这其中曾经经历的所有轨迹,不但未能解开所有的迷雾,反而让我们陷入了无尽的追问,追问是什么造就了这个悲剧的发生?追问为什么在一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不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追问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在阻止这个事件按照正常的程序向下发展?
让我们一起再一次的回顾一下这个让人心痛的事件吧:
2015年9月20日晚?10时?许周正罡和自己的妹妹及小姨父由广州开车回到家乡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准备和前期已经提前回来的未婚妻一同筹备自己即将在?10月8日?举行的婚礼,对于这场婚礼他已经期待已久,为了给自己爱人一个美好的婚礼,他准备一年多(订婚是在2014年春节)。此前,他幸福的通知他的同学好友和在外工作的堂表兄妹自己婚礼的时间,也兴奋的邀请他们来参加他的婚礼,见证他的幸福。然而在此时此刻,在最后属于他们的幸福时光中没人知道也没人意识到一场杀戮会在之后降临。??
2015年9月21日上午10点39分,父亲周小举接到母亲韩建华的电话说“儿子周正罡在周岗河坝受伤了”。而死者母亲却是从特意摩托车到家里来通知这个消息的周长军口中得知的,周长军是凶手周富安的长子。于是周小举和家人周家强立刻赶到了案发现场,那时周正罡已经倒在了玉米地里,随后到达的竹林桥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时认定“已无生命迹象”,在随后送往医院后确认死亡。按照后来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死者周正罡被凶手周富安用铁制鱼叉戳穿颈部大动脉血管造成两处贯穿性创伤失血过多而亡。
而造成这个案件的起因,按照事后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显示:死者是在私下找凶手索要其母亲交通肇事赔偿金而与之产生打斗后自卫杀人。
关于死者母亲在2013年9月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案件,造成左肾摘除;面部骨折毁容。由于交警部门的长期置之不理,死者的母亲和家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多次上访告状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死者本人长期在外工作基本上没有参与此事,并且家里人一直认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讨回应有的赔偿,所以根本不会存在死者主动带刀去凶手家威胁滋事。
那么到底是为什么他要去找凶手?为什么把自己带到了死亡现场?从此时开始我们陷入了无尽的谜团中:

1.为什么周正罡在回家筹备婚礼的第二天就去了凶手位于贺湾水库边的河坝上住处呢?(凶手两夫妻一直受雇于当地鱼塘老板姜老四 姜金国 在贺湾水库看守鱼塘)
为什么不是去见许久未见即将结婚的未婚妻而是要去闹事?
为什么21日上午死者舅舅和三姑都在其家中商讨,下午一同去市区看婚纱,并由他提出中午要去大舅舅家吃午饭后,他要独自一个去凶手家?
为什么他跟妈妈说要去买牛奶的他,却出现在了凶案现场?而买牛奶的小店就在凶手长子周长军的服装店隔壁?他是否有在此遇到周长军并与之共同到达现场呢?
这些个为什么让我们迷惑,他为什么去了现场?如果是预先想要去滋事为何要单枪匹马一个人去,并还在婚礼前送葬了自己的性命?如果不是预先要去,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他临时起意,是受到引诱还是被人激怒?那是谁引诱激怒了他?
PS:死者父亲的问询笔录中曾经提到有人看见死者与周长军交谈交涉他母亲交通事故的问题,然后死者先离开,然后周长军跟着离开。但是这个问题公安部门没有给出核查结果。

2.根据周长军的口供说:他是去河坝摘黄瓜的时候看到死者倒在玉米地后,前往向他父亲了解当时的情况的,为什么他看到周正罡满是鲜血倒在玉米地的时候不是第一时间报警打110和120救人,而且立刻回家询问他父亲呢?是否他已经得知周正罡去往他家?是否他已经有知道这个案件会发生呢?并且在他的问讯笔录中他承认在案发时间段内有曾经换过衣服,为什么要换?仅仅如他所说的因为热?为什么没有找到可以证明他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人核实呢?为什么没有详细了解核实他所提供的衣服是否就是更换前所穿的呢?

3.在时间点上我们梳理一下:死者父亲是?在10:39?分接到妻子电话的,那么他母亲也就是?在10:39?分前被凶手长子周长军通知而得知此事,案发现场距离死者家骑摩托车至少要5到6分钟,跟死者家人描述情况最少要1到2分钟,同时周长军跟凶手了解情况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就是说周长军最迟要?在10:30?分前后离开现场动身去往死者家;?10:28?分前看到周正罡倒在玉米地里的。但是我们在现场勘验中却发现周正罡曾经?在10:34?分的时候连续拨打了三个电话给自己的妹妹和朋友。我们知道当人的颈部大动脉被造贯穿性损伤的时候,会在短短的几分钟失血过多而亡或陷入昏迷状态,那么也就是说他是?在10:34?分后失去意识的。这样算,从周长军看到死者到死者失去意识这个过程有整整6到7分钟,为何死者倒下7分钟之久却一直没有动作,却要在最后失去意识前才拨打电话?颈部大动脉贯穿性损伤(两处开放性创伤,其中一个造成颈大动脉断裂)这样的伤情怎样可以坚持最少十几分钟(从受伤到昏迷)以上?这个不合逻辑也不合科学规律!!!??????
同时凶手的老婆?在10:15?的时候打电话报警说:死者在他们家闹事,并说死者与周富安发生打斗。从凶手妻子打电话报警到凶手长子离开现场去通知,这中间的15分钟发生了什么?在后来的凶手口供表述,双方的打斗相当激烈。那么为什么我们在后来的法医鉴定报告中没有发现死者有任何的打斗痕迹,而凶手周富安也仅仅是手指划伤,身体也无打斗痕迹呢?打斗的过程真实吗?如果没有打斗,那是什么理由要行凶杀人呢??

案发现场是在凶手家里,现场目前至少3人,周富安、周富安妻子与死者。如果周长军不在案发现场,那为什么怎么这么巧他是第一个得到消息的,而不是周富安选择报警抢救?同时鱼塘老板姜金国的口供中提到:周富安行凶后打电话给他,他得知这个情况后,立刻给周长军打电话,但是接电话的却不是周长军本人,而是他老婆。电话的通话时间为何没有调查?通话记录为什么没有提取留证?而这时周长军在哪里?在干什么?
杀害周正罡时到底有几个人在凶案现场?周长军到底几时到达的?又是什么时候看到死者的?他看到死者是倒卧玉米地还是案发正在进行时?周长军当天的活动轨迹为何没有了解走访?他是否参与其中,为何无调查考证?是否有存在串供的时间和可能?如此多疑点的一个人为什么没有完整的材料来确定他当时的活动情况呢?又为什么放过了这些疑点?

4.死者父亲接到电话的时候刚好就在案发现场附近,他到达现场仅仅只用了5分钟左右,同时到达的还有竹林桥派出所。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已经证实周正罡已无生命迹象。那么从案发到死亡这短短的几十分钟周正罡又经历什么样的痛苦历程你:按照凶手的口供供述:因为相互打斗,他是在客厅的桌子前用鱼叉戳到死者颈部的,并且我们在案发现场的门和墙壁距地1米左右发现了喷射性的血迹,这表明死者颈部的鱼叉是在这个部位被拔出的,但是当时的现场勘验却没有发现任何的打斗痕迹,为什么打斗了却没有痕迹留下?打斗的说法成立吗?
同时死者在此后勉强走到并倒在距离第一现场南侧56米外的玉米地里(如果凶手的儿子周长军的说法真的是事实那么10点30分死者已经倒下在此),一路上洒满了他的血迹。我们无法得知这个可怜的孩子是用了多长的时间走到他倒下的地方?按照口供供诉时案发过程双方曾经发生过激烈的打斗,那么这短短的十几分钟究竟是如何打斗;又如何有足够的时间让死者一步一步的走到距离56米外的玉米地的呢?
到底是打电话报警死者滋事在前还是预谋杀人行凶在先?当时的一切只有凶手清楚,为什么我们的公安干警没有调查出个结果呢?为什么没有精确去演算这个过程的准确时间呢?如果报警在前打斗在后,那么这个案子可能会以过失杀人来审判;但是如果是预谋行凶在先,那么这就是赤裸裸的故意谋杀,性质完全的不同。难道我们的公检法专业人士不知道不清楚这个区别吗?

5.在当时死者的家属陪同勘验现场时发现,不仅仅只是在凶手供认的第一现场的客厅里有打斗的痕迹和血迹,同时发现在里面的小房间(柴房或是杂物间)里同样有大量的血迹。那么为什么我们在案情通报上没有看到关于这个位置的案件说明情况呢?是不小心的疏漏还是故意的回避,我无从了解。那么真实的第一现场到底在哪里?案发的经过是否符合逻辑?现场和口供是否一致无疑?为何没有深究?严谨的鉴定工作怎么就这样草率了事了呢?
也就在刚刚案发的第二天上午,死者的表姐再次去到现场的时候发现,还在家属对案情仍然有居多疑问的状况下,在完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就解禁了凶杀现场,而凶手的妻子居然在这个她亲眼目睹了自己的家人杀害了一个他们熟悉的,眼看着长大的年轻生命的杀人现场用那个仍然溅有死者血迹的电饭锅煮鸡蛋,当我听到死者家属向我哭诉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惊呆了,不禁感慨,这是要何等的冷酷麻木才可以做出这样的事来?是要何等的的冷血无情才可以如此漠视一个鲜活生命在自己眼前消失?难道就不害怕,不愧疚,不于心不安吗?

6.另外一个事实也同样从侧面证实了凶手一家的丧心病狂,冷漠无情,及作案时的疯狂残暴,从案发到死者失血过多整整的四五十分钟的时间里,他们没有打过任何的电话通知120,110及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施救死者;根据死者的验尸报告显示:死者致死的直接原因为鱼叉造成颈部贯穿性损伤导致大动脉血管破裂,肇事之后丢下死者于不顾,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而死者家属接到周长军告知死者受伤的讯息时,周长军表现异常冷静,死者家属前往案发现场死者几乎已无生命迹象,并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证实已经死亡时,整个过程这一家人表现得极为淡定、冷血,令人心痛。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对一个同村的,看着长大的孩子下如此毒手?
是什么原因施暴后周正罡生命垂危现场却能见死不救?为什么为了淹没罪证就残忍的拔了凶器,非要致其于死地呢?难道真的是他们杀人后那么淡定吗?还是一家人忙于毁灭证据,合谋“串供”谁来抵命没有时间?

7.验尸报告显示鱼叉是从死者颈部下方刺入,并造成了两处2cm以上的贯穿性创伤,锁骨下动脉血管完全断裂,两处创伤相距10cm,因此可见行凶的鱼叉是相当大并且相当锋利的,并且是需要相当大的力量才可以造成这样的贯穿性创伤。一个年过六旬的老头儿是否有那么大的劲造成这样的伤口呢?是他一人之力还是有他人相助呢?
而在我们可以看到的关于凶手周富安的前后5次提审口供中对于行凶过程的都有不同的描述,先是说因为地上有水导致脚滑失手戳中死者(现场勘验并未发现有水迹),后来又讲坐在桌子前为了抵挡死者的拿刀袭击而戳中死者,前后矛盾丛丛,为何没有认定确切的行凶过程呢?对于凶手的供述为何没有现场验证是否成立呢?
鱼叉为何出现在家里,正常情况下鱼叉作为鱼塘的生产工具是会在水库鱼塘处使用和存放的,为何凶手把它拿回家了?带回家的目的是什么?为何作案的鱼叉有打磨的痕迹,刀刃锋利呢?是否有预谋行凶的可能呢?
为何在戳中死者后要拔了凶器呢?按照凶手老婆的口供称,鱼叉是凶手周富安拔的,那么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拔出凶器呢?如此丧心病狂的拔掉凶器就是为了毁灭证据,要不然为什么在案发后警方查获的凶器是已经清洗干净又在土里来回磨蹭过了的呢?
拔掉鱼叉,就一个简单的动作其结果天差地别,如果没有拔出来;如果及时送医;或许周正罡的家人今天还能看到自己的孩子结婚生子。为何凶手要如此般丧尽天良的致这个孩子与死地呢?又是如等强悍的心理素质让他看着那张熟悉的面孔下得了这样的狠手?

8.到底是自卫还是预谋杀人呢?按照凶手供诉:当天周正罡携带一把全长34cm;刀刃22X5.5cm的刀意图行凶,那么这把刀是哪里来的?死者长期在外工作,去凶手家时所骑的摩托车是其父母平时使用的,就算里面有刀,死者也未必知悉;死者早上离开家是去买牛奶的(有证人证实见到死者在小卖部出现),为何要携带凶器呢?
事后家属辨认,刀不是出自自己家,那么周正罡的刀从何而来?更加重要的一点就是这把刀反反复复的在襄阳/武汉验了六次上面都没有死者的DNA/血迹和指纹,只验出了凶手周富安的血迹。为何这把刀只仅仅查验是否有死者的指纹,却无查验是否有其他人的指纹呢?刀划伤了凶手,却无死者的指纹,那是谁持的刀?又是谁划伤了凶手呢?是被伤害还是自残伪造证据呢?

那么这把刀从何而来就变的极为关键,它将决定此案到是何性质,为什么就到此为止了呢?为何没有深究其来源呢?
同样在凶手老婆苏守娥的口供中提到:她看到刀边有一个脏布套,她想这个应该是用来包裹刀的,她就把布套丢火炉里烧了。烧的到底是什么?真的是包裹刀的布套吗?如果是周正罡带来的刀套,为什么要烧?为什么要毁灭所谓死者带刀来的证据呢?有没有可能烧的是擦拭凶器和相关现场证物的布料呢?还有没有可能是某个涉案人员的血衣呢?为何当时没有调查留证呢?谁的疏忽?
并且当时她要去捡刀,周富安不让捡,说警察来了要取证;既然他们也知道警察要取证,那么为何周富安看到苏守娥清洗杀人的鱼叉却不阻止呢?这不就是赤裸裸的协助毁灭证据吗?为何苏守娥这样明显协助犯罪不是事实吗?这样的行径不是触犯刑法了吗?为何直至今日无任何惩罚措施呢?难道这样的协助毁灭证据就不是犯罪?
最后,我们回头再看看,引发这个悲剧的最开始。所有的一切都是周正罡母亲在2013年9月6日下午14时30分许遭遇的一场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他母亲韩建华右肾摘除,面部毁容的下场。在有众多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却以双方都是一个镇的人;相互认识;不算肇事逃逸为由迟迟不肯受理。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同样就是杀人凶手:周富安!!!他无证驾驶着无牌照的拖拉机在周岗小学附近撞到了死者的母亲韩建华,在韩建华受伤倒地,血流成河的时候,仅仅给村支书打了一个电话,就急急忙忙的逃逸了,为何他不是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为何村支书明确要求他不要离开,不要破坏现场的时候逃逸了?为何撞了自己朝夕相见的同村人后,可以如此淡定的离开呢?
为何事后在居多目击证人作证他肇事时仍然多次狡辩,不承认事实呢?为何造成这样严重伤害了还不愿意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呢?其原因就是韩建华没有得到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而交警部门不肯出具的原因就是:都是一个村的,这样不算肇事逃逸。无奈之下,后经多次上访告状,老河口市交警大队才于2014年12月12日给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这场交通事故,这一纸证明足足迟了一年三个月。而直到周正罡去世后的2015年10月12日交警大队才出具委托要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并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韩建华,重伤二级。这个重伤的认定足足等待了两年多。这是这个孩子用命为母亲要来的司法鉴定;这是这个孩子用命为母亲讨来的公道。
为什么一场有目击证人并造成人员伤残的交通肇事案要受害人长达一年多的上访告状才有一纸事故认定?一个事故认定书就那么难出具吗?难道就是因为是一个村的村民撞人就不算肇事?跑了不算逃逸?为何要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才换来早就应该做的司法鉴定?为什么要拿一条性命来换一个早就应该给到的一个公道?
就因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的不受理不处理,多方推诿不办案才导致周富安拒不承认及诋毁事故事实,并且拒不赔偿受害者任何损失。为何交警部门可以这样的胆大妄为的漠视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后两年多时间我们的政府做了什么?我们的公权力在哪里?不作为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得到纠正?为什么等到老百姓付出血的代价了,才会来处理解决?等待隐患、暴力、悲剧发生,让公众怎么再去相信法律时效性、公正性?

我不是一个刑事案件分析专业人士,也不是一个懂得案件侦破的警务人员,更加不是一个逻辑思维能力超群的推理小说作者,我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只能用自己生活中在法制节目中看到的东西来理解这个案子,我只是写出了我的疑问,写出我了解的事实情况,或许太多的问题被我一再反复提出,也或许我的心思不够缜密漏掉了什么关键的问题。我从未想象过我的人生要面对这样的惨烈悲剧,所以我很抱歉也很遗憾,我未能为此准备好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为他讨回一个应得公道。

而至今周正罡父母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的来自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同时还承受着孩子死不瞑目,不能入土为安的丧子之痛;我们希望我们的政府可以依法解决此事,将凶手绳之以法,做到公正、公道的尽快审理判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让正义得到声张;也希望广大网友及媒体可以给予帮助和支持,帮助我们分析我们未解的谜团,还原真相。谢谢!!!

这是一篇满满疑点未解,满纸血泪的文章,也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交通事故的无故拖延而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一个家庭备负了杀人行凶的罪名,一个家庭承接白发人送黑发人,失去唯一的独生子的痛苦。而最最可怜是那个原本要和爱人一起白头到老的准新娘,准备好的婚礼却永远等不来她的新郎!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