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2019-03-30 18:25已围观

我是保定市一名出租车司机在2014年2月租赁当地一出租车手续合同约定到2018年六月截止。刚一接车由于自己不慎丢失特种行业证,当时给我车手续时这个手续已经是作废的了,我们当地于2010年就取消了出租车特种行业证。我多次要求车主补办,车主说下来再说,现在用不着。就没有在意说能补办的时候就补办嘛。2018年5月份车主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我也同意,就交了车,当时车主要求押金一万元处理完交通违章与以全额退还,我不同意最后押金改为5000,并给我打了一张押金条。说处理完违章就给我。一周以后我索要我的押金余款。可是车主却多次推三阻四不给我。我无奈只好起诉到保定市竞秀区法院。这张特种行业证是一张已经作废的证书,国家和省政府都已经明令取消出租车特种行业管理了。我多次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可是法院不予理睬,以我合同上约定了丢失出租车手续押金不退为理由判决我败诉。我很想不通,国家已经声明作废的东西,虽然我丢了但是并没有任何价值,却要我5000块钱的赔偿金,这样做合理吗?请各位法律界的人士帮我解释分析一下。谢谢各位老师。我一个出租车司机挣钱很辛苦,一下让我掏这么多钱赔偿一张废纸我很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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