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交警让百姓寒心的渎职情况!

2019-03-30 19:49已围观

冤假错案撤销不立案,永年交警百般刁难为那般?

我叫尹建钢,是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在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陈X X驾驶的冀DD2302号小型轿车,当行驶至永年区永河线龙曹村路口东侧时与冀DM91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我左眼眼球摘除永久性失明,经永年区法医鉴定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陈X X弃车逃逸,事故科民警石雪强等人赶到医院现场,并未按法定程序确认肇事司机以及事故原因,而是当场抽了我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由于当时我受伤较重,意识已经模糊,且从来没有类似经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对民警办案程序不了解,同时最根本还是基于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就听凭办案民警行事,未曾想到这会给自己带来后续无尽的麻烦。
于是,一份未经确定肇事司机以及肇事原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我被永年区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野蛮的认定为驾驶人并以我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采取了取保候审。
当时我因眼病四处求医,医生也对我说:如果不及时治疗,右眼也会失明。我需要随病情变化,,前往北京同仁医院采取治疗措施,,无奈按交警大队要求缴纳了“保证金”,万般无奈接受办理取保。后来虽多次就医,就医疗费一项花费几十万元,最终将左眼球摘除。
后来永年区刑警队民警孙建东多次打电话让我通知涉案人员改口供:说不改口供的话,案子就没法往前走,我坚决反对不予以改口供,试想一下,公安机关办案只能依据本案的事实并依照法律办案才对,为什么让我们改口供.......
办完取保候审后,我多次去北京治疗,等治疗告一段落后,想来想去,不能蒙受不白之冤。为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必须把本案的事实弄清楚,于是我向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我的反应情况,他们也及时的做出了回复,经过检察院的调查,于2016年12月10日左右向交警大队出具了《纠正违法意见书》,这让我对国家的司法队伍充满感激,如果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都能如此依法依据事实为人民服务该多好呀,这不正是 总书记所提倡的吗?该《纠正违法意见书》交警大队依然置之不理,推三阻四。在我多次去永年区交警大队及邯郸市事故处理中心反应情况后,邯郸市事故处理中心于2017年3月9日下达了《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撤销永年区交警大队【2015】第1117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永年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出具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认定我无责任,而驾驶人陈X X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弃车逃逸。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陈 X X 的行为显然符合本条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之后,我多次去永年区交警大队逃逸科找孙建东警官,要求撤销我的危险驾驶罪,可孙警官总是故意推脱责任,不给我撤销。还告诉我说撤销案件还的再交纳一定的费用......终于在2017年5月24日他们依据新的认定书向我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但是没有重新立案抓捕肇事者,我曾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不仅不立案,也不告知我不立案的具体原因,更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该案至此无果。至于如此处理的原因,他们让我去找事故科王晓林科长。王晓林科长告知我们,事故的卷宗不在他那里,这件事故他不知道,他不管。
现如今认定书以下达将近四个月,在这四个月里,我曾多次去永年区交警大队要求立案将肇事逃逸者陈X X抓捕归案,可交警队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不给立案。万般无奈我走上了上访这条路,每到一处信访机构领导看完材料后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交警队给你立案了没有”?“交警队为什么不给你立案”?领导的每一次交涉都被永年交警队当成“耳旁风”。无奈我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公安部,第二天永年区交警队的办案人员就找到我,他们以前坚决不立案的态度变成了需要调查。而调查的期限却变成了无期限。让我纳闷的是,交警队出的事故认定书难道还不算有利的证据吗?那可是盖着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部门的公章啊!可是即使是去调查,总得有个时间吧,一个月、两个月、半年、一年......总不能让我无休止的等下去吧!
我到底该怎么办?希望广大网友为我指点迷津........电话:1393106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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