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顾法律、主观臆断、官官相互、徇私枉法、涉嫌渎职!

2018-12-30 09:21已围观

下面《上访(请求)书》详细真实反映了我蒙受巨大损失、内心悲痛的老父亲从2016年1月15日至今漫长经历但仍然无法得到公正解决的艰辛、复杂、离奇、曲折的案情,走完了所有法律程序,非常无奈与悲痛,这一年半时间里,我父亲食不知味、寝不安宁,每天郁郁寡欢,暗自哭泣。每次看到父亲丝丝银发,我内心在滴血,在这里,希望大家能耐心看完,评评理,帮忙转发下,希望让党和政府关注我们这帮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祈盼期待早日得到迟到的法律的真正公平正义!在此感谢大家了,谢谢大家! 上访(请求)书
请求上级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个案法律监督、对控告人控告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未依法刑事立案,督促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控告人刑事控告依法刑事立案的上访请求。
上访(请求)人:林跃朋,男,汉族,1958年生08月生,兴宁市兴田街道城北塔三14号,身份证:441425195808240539,电话:13411228388。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访(请求)人因不服:一,兴检控申控复字〔2017〕3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随文附上答复函复印件)二,梅市公(法)〔2017〕第1号梅州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随文附上复核决定书复印件),请求上级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个案跟踪监督上述二司法机关:1,依法对上访(请求)人对有被控告人的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案的刑事控告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随文附上控告人的刑事控告书复印件)。
2,对上访(请求)人依法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申请的请求,请求依法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
事实理由:
2016年1月15日被控告人兴宁市兴田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然违法使用暴力强行砸烂控告人林跃朋租用被控告人的仓库锁头,把控告人存放在仓库内的约值30万元的商品毁坏,丢弃在公共场所,且并无采取任何安全监管措施,任凭他人窃取、占有、灭失、侵占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案发后控告人第一时间依法报警,兴宁市公安局兴田街派岀所也派员到现场处警并做了相关的问询笔录。被害人在现场拍了多张照片以及录了视频(详见上访(请求)人随文附上的案发现场自拍、自录的照片、视频)。
2016、1、15兴田街道城北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案事实以及案发后被害人(上访(请求)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控告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所有艰辛、复杂、离奇、曲折的过程、已走的法律程序:详见以下的随文附上的资料、照片、视频证据复印件。敬请查阅。
1,林跃朋身份证复印件,2,林跃朋营业执照,3,租赁门店、仓库(口头)合同书,4,店租、仓库租金收款收据,5,2015年11月15日门店承租招标通知、招标门店详情,6,城北居民委员会2016、1、15案案发后2016年1月21日向兴宁市公安局的书面刑事控告书,7,刑事案发现场的照片、视频,8,2016年3月15日向兴宁市公安局的上访书,9,兴公(访)答复字〔2016〕006号兴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0,2016年5月20日上访人不服兴宁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书向梅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查的复查请求书,11,2016年7月6日兴宁市文广新局协查通知,12,2016年7月9日林跃朋对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岀版局2016年7月6日《协查通知》的异议和质疑书,13,林跃朋致兴宁文广新局质疑书邮政快递回执,14,2016年7月22日兴田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会的通知,15,梅公(信)复查字〔2016〕017号梅州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6,2016年11月1日兴宁市公安局兴田街派出所的受案回执,17,2016年11月5日兴宁市公安局兴田街派出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8,兴公不立字〔2016〕00016号兴宁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19,2016年12月7日控告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向兴宁市公安局申请的复议申请书,20,2016年12月15日兴公刑复字〔2016〕002号兴宁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21,控告人不服兴宁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梅州市公安局申请的刑事复核申请书,22,2017年1月20日梅市公(法)刑核字〔2017〕第1号梅州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23,2017年1月20日梅州市公安局复核决定告知书,24,控告人不服兴宁市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刑事立案监督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25,2017年3月13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访人提交材料清单,26,2017年3月28日检控申复字〔2017〕3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
综上上面证据材料中的事实理由:一,梅州市公安局梅市公(法)刑核字〔2017〕第1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兴宁市公安局兴公刑复字〔2016〕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中的刑事复议决定是完全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官官相互,徇私枉法!
上访(请求)人林跃朋系兴城街道城北居委会塔三村民,自1993年开始租赁被控告人的二卡店面(见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后面案发现场仓库(见仓库租金每月50元收款收据)。二间门店租赁至2015年12月底止,案发仓库租期约定未明。
兴宁市公安局兴公刑复字〔2016〕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经审查,认为1,林跃朋与兴田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到期,经通知后,林跃朋对存放于租赁期限到期的仓库内的物品不自行搬离,对方为实现权利,将仓库内的物品放至在林跃朋管理使用的官汕二路418号门店(过道改造),并作了口头通知,该物品仍然在林跃朋的实际控制范围内(上述内容是兴宁市公安局兴公刑复字〔2016〕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中正文第5行至10行的表述)。
针对上述复议认定,上访(请求)人认为:上访(请求)人2015年12月底前与城北居民委员会租赁的门店非是所谓的418号门店,而是官汕路430号、432号二间门店。且租赁上述二间门店租期于2015年12月底止,林跃朋未再续租,但案发现场林跃朋所租赁的仓库未终止合同。所谓的481号也非是481号而是418号,原418号系城北居民委员委托林跃朋(上访请求人)管理的过道(也是进入后面仓库的唯一通道),自2015年12底上访(请求)人林跃朋与城北居民委员租赁上述430号、432号门店终止之日起上述418号(481)过道林跃朋(上访请求人)不再管理、使用。以上事实足于证实证明上述过道自2015年12月底止2016年1月1月始与林跃朋毫无任何关系,何来兴宁市公安局〔2016〕002号复议决定书中称:“将仓库内的物品放至在林跃朋管理使用的官汕二路418号门店(过道改造),该物品仍然在林跃朋的实际控制范围内”。
综上上列直接的事实证据,完全可以印证认定林跃朋被兴田街道城北居民委员会故意侵害、毁坏、侵占、灭失、任凭他人占有、窃取后果,林跃朋已被非法剥夺失去监管、支配权约值30万元的貨物自2016年1月15日至现在不在林跃朋的支配、处置、监管控制范围内,且已完全被犯罪嫌疑人兴田街道城北居民委员会侵害、侵占之后而丧失了上述貨物(财产)的所有权。从上述铁的事实证据足于证实证明被故意侵害、毁坏、侵占包括灭失的貨物完全不在上访(请求)人林跃朋的实际控制范围内!
从上述的上访(请求)人林跃朋提供的事实证据足于说明兴宁市公安局〔2016〕002号复议决定书中认定妄顾事实、主观臆断、官官相护!是完全凭空捏造得岀来的,也是不能成立和难于自圆其说的慌言!
2,兴宁市公安局〔2016〕002号认定认为:林跃朋控告被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涉案物品的品种、具体数量和价值尚不能查明。目前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上述这段文字是兴宁市公安局〔2016〕002号复议决定书正文第11行至13行的表述)。
针对上述复议决定认定文字表述,上访(请求)人认为:上述复议决定认定的结果:侦查主观臆断、任意所为、妄顾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涉嫌渎职!
事实是:(1)从控告人2016年11月提交给兴宁市公安局兴田街派岀所被害人林跃朋被故意侵害、毁坏、侵占的部分149张进貨貨物凭证(此149张貨物凭证未随貨物一并存放、另放在家中)钓具、音像设备、制品、等貨物清单以及被害人在兴田街派岀所所做被侵害、毁坏、灭失、侵占品种、数量、价值,问询笔录中(问询笔录中所陈述的商品不包括上列149张清单中的商品,问询笔录中案卷有证可查。)品种、数量、价值完全足够达到目前的刑事立案条件、标准。
(2)从犯罪嫌疑人城北居民委员2016年7月22日所谓通知书中列岀的涉嫌栽赃陷害林跃朋的所谓联合执法查扣中所谓涉嫌盗版淫秽光碟及色情录像带一批共73件(上列73件非是林跃朋原来商品,原有原来林跃朋的貨物不排除已被栽赃陷害的犯罪嫌疑人调包调换(案发至今时间已有半年))。上述犯罪嫌疑人用于栽赃陷害林跃朋的目的、事实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洗地掩盖,欲盖弥彰!以上具体事实敬请上级领导详细查阅、审查上访(请求)人随文附上的林跃朋书面提出至兴宁市文广新局的异议和质疑书中事实陈述。从上述证据事实中也能简接证实证明上述被侵占的原有原来商品的品种、数量、价值已够完全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二,
兴检控申控复字〔2017〕3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认定支持兴宁市公安局作岀不予立案决定,完全是妄顾法律,认定事实不清,法律监督不作为,官官相互、徇私枉法!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认为;一,认定控告人未按租赁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到期日未将门店及仓库内的貨物清空,岀租方城北居委多次催促,控告人各种理由拒绝搬迁,造成控告人与城北居委会产生合同纠纷(以上是兴宁市检察院答复函的第一项的文字表述详见随文附上的答复函复印件)。上述表述岀自执法、监督执法的职能检察机关确实让人匪夷所思,难于理解和认同。因为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所有法律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简单的就上述文字表述认定字义来讲,我们公民(老百姓)理解为:如果公民(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民事纠纷),自然人(公民)与法人(单位)发生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就都可以不依法走法律程序,采用、使用暴力故意犯罪来解决纠纷;如果所有纠纷公众都是采用使用上述这种暴力犯罪方式方法解决纠纷的话,那国家制定庄严、神圣的法律、法规不都是摆设吗?那还有必要设立国家机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序列的公安局、司法局吗?
上访(请求)人依法控告犯罪嫌疑人兴田街道城北居民委员会2016、01、15涉嫌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本来是完全不会也是不应该发生的,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正确的行为和做法是,城北居民委员会完全可以从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1,请求职能机关调解,2,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直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约方搬迁岀所谓被侵害、侵占的门店、仓库。而不是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使用暴力故意毁坏、侵害、侵占、灭失被害人的财产(貨物)。
综上,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公然以答复函的形式认定、肯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合法。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支持、肯定兴宁市公安局作岀的对有控告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数额巨大的明显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案件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本院以予支持是完全错误的;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是放纵犯罪、纵容犯罪!涉嫌渎职!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二,毁坏貨物的核价,控告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貨物凭证和销售凭证,兴宁市物价局认为不符合价格认定事项,不予受理,毁坏貨物未进行价格认定(上述这段表述文字是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中第二项内容,随文附上复印件)。
1,上述答复函的说法简直是痴人说梦话;是牵强、是为难控告人(被害人)的不作为的失职行为(后果)的自圆其说,控告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被不法侵害前,难道控告人(被害人)已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财物会被不法侵害、侵占吗?当然,如果真的知道或预见上述后果,他必定会把所有有关貨物凭证(单证)不随貨物一处存放,而会甚至会到公证处去财产或有关貨物(单证)法律公证,等待被不法侵害、侵占后依法追(赔)偿。请问?以上谁能预见和做到!综上,纵观控告人(被害人)被故意毁坏、灭失、侵占的财物(包括随貨物一并存放在仓库内的所有貨物原始凭证、单证)被犯罪嫌疑人毁坏、灭失、侵占后果,至使造成控告(被害)人不能也是绝对不可能提供所谓的你们认为的合法有效的貨物凭证和销售凭证!
2,针对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的上述谬论,现控告(被害)人可否假设:请问?某女被某男强奸不法侵害后向警方报警求助,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安全!公安机关可否要求被害人应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地址才可受理并立案侦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发生刑事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同理,公安机关对有控告(被害)人控告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后果的刑事犯罪,应该、应当受理并应立案侦查。至于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轻重,涉嫌的被毁坏、侵占、灭失财物的数量、品种、价值多少那是公安机关有待侦查后才能得岀来的结果。控告(被害)人是无法也无从可能(所有貨物包括原始凭证、单证已被犯罪嫌疑人灭失和侵占)提供貨物凭证和销售凭证给物价部门认定的!如果公安机关坚持要控告(被害)人提供所谓的合法原始凭证、单证才能刑事立案侦查的话,很明显公安机关轻则涉嫌行政不作为,重则妄顾法律,官官相互,甚至涉嫌渎职!
综上所述:兴检控申控复字〔2017〕3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兴公不立字〔2016〕00016号兴宁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兴公刑复字〔2016〕002号兴宁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梅市公(法)刑核字〔2017〕第1号梅州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上述所有法律决定书的核心实质就是五句话二十个字:妄顾法律、主观臆断、官官相互、徇私枉法、涉嫌渎职!
综上上述司法机关的不法所作所为,上访(请求)人特请求上级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一府二院的权利,对上访(请求)人依法控告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进行个案跟踪监督,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访(请求)人的刑事控告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尊敬的上级领导!伸张正义,打击犯罪!司法机关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履行法定职责是司法机关神圣的使命和义务!
党的十八大后的2014年我们的总书记在视察山东省时与山东省市、县委书记以及厅级以上干部座谈会上,援引晚清河南内乡知县高以永自警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告诫全党同志务必牢记自己的使命、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综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真正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这样,也只能是这样才能让每个老百姓都能感受、感觉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否则;司法机关的权威、公信必将缺失甚至崩溃!
上访(请求)人祈盼期待早日得到迟到的法律的真正公平正义!
上访(请求)人:林跃朋
2017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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