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组部二局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下发“十不准”负面清单的异议

2019-01-07 11:37已围观

尊敬的领导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当中阅读我的举报信。我是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南区西古村的姜瑜龙,11月19日中组部二局以推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从严把关作用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对照文件中“十不准”负面清单,对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联查,无论是多少年前被判处过刑罚,无论案情大小,有过记录者做免职或停止工作处理。
我本应在2013-2019年担任西古村村长,因在2004年被判处刑罚符合“十不准”负面清单第一条:曾被判处刑罚或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或缓刑)的而被免职并要求下届不得参选。扫黑除恶我们支持,但我们是黑吗?我们是恶吗?我是人民亲自选出来的?人民就这么喜欢黑恶势力?总不能把不黑不恶的人也一起扫除了呀,是否存在矫枉过正?而且中组局的政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方式只做了一种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西古村村主任被免职并未经过半数以上村民投票表决通过,而是由大潘街道工作委员会下发的一纸书信,事前许多老百姓并不知情。姜瑜龙是否黑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是西古村村民投票选举产生,连选连任,难道村民们两次选出一个黑恶之人担任村长吗?中组部二局凭什么用政令来代替全村人民的选举权呢?我从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中组局下达的文件同时剥夺了我的被选举权,法律和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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