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2020-01-03 14:13已围观

(见习记者 唐爱琳)2020年1月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同时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养老机构,将取消评定等级。

此前的2019年,中国首个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的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已颁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曾解读,该标准是在中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提出的,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空白。针对目前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该标准提出了102条具体要求,将养老机构分为五个等级。

据官方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较2017年底新增859万人,同期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16.8万个,养老床位合计达到了727.1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9.1张。

《指导意见》在上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评定工作将分级实施,由养老机构自愿申请,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所辖区域的评定组织;或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文件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公益性,不片面追求高等级。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完善的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要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纳入评价范围,并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对于部分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与全国等级评定体系衔接。

《指导意见》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应被列为限制参与评定的范围,养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将终止评定。评定人员不得在评定过程中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也不得将等级评定作为评比表彰项目;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如涉嫌违法违纪,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取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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