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王俊寿:建议群防共治,合力构建金融大监管格局

2024-03-06 16:17已围观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

  3月4日下午3时,为期6天的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带来了合力构建金融大监管格局等方面的建议。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本身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王俊寿指出,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种是市场内生的、天然的风险,对此要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做好对冲和缓释;另一种是外在的、人为的、多有风腐一体特征的风险,更应予以防范处置。“当然,两种风险也会交织。因此,必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王俊寿表示,防范上述两种风险至少涉及三个层面、六大责任的落实。

  第一层面,股东、高管责任是“内环”。这是最核心的,他们既是公司治理的牛鼻子,更是风险防控的主心骨。解铃还须系铃人。但一些大股东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一些高管专注于谋求个人利益,委托代理行为扭曲,这是造成很多金融风险的深层内因。

  第二层面,机构、行业责任是“中环”。关键是加强机构自律与行业互律,对风险做到防之于未发,治之于未萌。而目前相关责任落实存在缺陷,有的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协调维权服务不足,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形成风险化解合力上作用发挥不够;有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会计、审计、评估报告,给了风险蔓延可乘之机。

  第三层面,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责任是“外环”。通过落实属地责任、兜底责任,强化“五大监管”,织密兜牢风险防控的安全网。过去一定时期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间条块化监管协作不足,存在监管盲区,“防火”不够有效,“灭火”过于冗长,风险处置耗费大量资源。

  在前三层面以外,全媒体时代,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对风险防控同样有巨大力量。目前,金融领域的相关监督的积极性、判断力、执行力仍有待提高,“吹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对此,王俊寿提出以下三个方面建议:

  首先,落实好体制,加快形成适应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的监管体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行政区划和机构等级,实施分层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对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抓好属地金融机构党的建设、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保证属地金融稳定。进一步加强央地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提高监管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协同性。强化“对监管的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其次,健全好机制,稳预期、树信心、促合规。一是健全监管全覆盖机制。落地央地协同的矩阵式监督管理机制、监管兜底机制、监管责任认领机制,加强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二是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发挥各行业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功能,最大程度靠行业自身力量解决行业自身问题。三是健全对第三方机构监管机制。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施监管的立法授权,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直接处罚权。四是健全消保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严肃查处侵权行为,同时加强投资者消费者教育,正确认知金融风险,推动增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效用。

  第三,完善好法制,填补空白,减少掣肘,提升实效。围绕“管住金融事、管好金融人、管到关键处”的立法意图,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及时推进法律法规“立改释”。例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对股东的义务和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较为薄弱。《银监法》对股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滥用权利、提供虚假报告、违规占用资金等未设定专门罚则,《保险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亦缺乏立法授权,相关禁止性行为和各项义务不够明确。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为契机,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股东义务、限制性行为和监管措施,全链条穿透压实其风险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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